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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林野調查整理與森林計畫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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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林野調查舉行於1910-14之五年間,由殖產局特設林野調查及整理課專責辦理;事先布告民間促各提確實證件申報地權,繼而實地調查整理,其經登記於地籍圖簿之查定面積,官有地730,328公頃中山林原野計713,324公頃,民有地30,162公頃中山林原野計5,438公頃。官有地中有經民間使用收益而稱為緣故關係者,依屬國有而言固可立即收回,惟當時基於民政之考量而託名「保管」;計稱為保管林者占官有林野面積之133,755公頃,即18.75%。

1914-25之十二年間,殖產局林野整理課就林野調查之官有林野713,324公頃中,區分為要存置林野309,683公頃,不要存置林野386,545公頃,合計696,228公頃。林野整理課就不要存置林野劃出處分面積317,149公頃,以其中198,749公頃作為放領地,係自官有林野中原有緣故關係而讓與人民者,另加許多日資本家如台東開發、三井製茶、三菱製紙(1933年改稱圖南)、台灣拓殖等株式會社預約開墾地76,339公頃;實際放領地258,385 公頃。自前清迄此,台灣腦業、茶葉、紙業先後與林業發生關係,其淵源有自。日本農業移民已開始於1906年,1909年從原住民保留地(後稱準要存置林野)撥地32,010公頃,供官營自四國、九州之移民以預約賣渡處分;但三年之內未達預期效果。

日人原意,台灣官有林野整理事業終結後濫墾現象應可消失,實則違願。自1896-1942 之四十六年間,執行對日資本家開放產權之許可地,其許可件數及面積分別為:(1)依預約賣渡者36,686件,272,108公頃;(2)依貸渡規則者5,170件,115,545公頃;(3)依官有財產法者2,974件,39,769公頃;(4)依樟樹造林者184件,47,567公頃;(5)依糖業獎勵者80件,9,784 公頃;合計45,094件,面積484,774公頃,其成案者33,948件,面積220,950公頃,餘為未處分、許可後退還及因故取消者。

日人矢內原忠雄教授曾論述:台灣林野由日資本家獨占之比率更甚於農耕地,如台東開拓有地20,000甲,三井農林有茶園17,000甲,台拓製藥茶園有10,000甲,三菱(圖南)製紙竹林及造林地有15,000甲;又新竹州大湖郡轄17,000甲,自1907年北埔事件後撥給56家投資者經營,僅一家為本島籍。

林野整理終業後,官有民有之主權確定,而要存置之官有林野應如何經營利用,亟須訂定計畫。台灣森林計畫事業進行於1925-44年間,其先行調查作業計有:(1)1903年之阿里山森林調查;(2)1916年起阿里山等臨時施業案之編成調查;(3)1918年起之作業計畫調查;(4)1922年起之森林治水調查;(5)1916年起官有林野境界標識建立。

當1925年森林計畫事業開始進行時,官有林野總面積已為2,337,032公頃(外澎湖縣林野),內除大學演習林、日資許可地、處分預定地外,計有1,834,651 頃,先於1935年完成第一期29事業區(3,077林班)施業案之編訂,面積877,630公頃,林木蓄積113,865,692;嗣於1937-44年間勉力完成第二期11事業區(513林班)施業案之編訂,面積616,927公頃,林木蓄積69,160,232;兩期40事業區合計面積 ,494,557公頃,林木蓄積183,025,924 。

1920年以前台灣森林與原野之面積未分開計列,合計為290萬公頃之數,以此得林野合計面積率80.6%(全島總面積以360萬公頃計);1925年時分別獲知森林面積2,154,305公頃及原野面積423,553公頃,合計2,577,858公頃,以此得森林覆蓋率59.84%及林野合計面積率 71.6%。20年後台灣光復時(1945),森林面積1,788,116公頃及原野面積490,840公頃,合計2,278,956公頃,以此得森林覆蓋率49.67%及林野合計面積率63.3%。
瀏覽人次:4505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