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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林務組織之結構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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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4年(1945)8月15日,第二次世界大戰完全結束,日本政府向盟國無條件投降;8月28日國民政府先行特任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30日發表趙連芳等九員為農林等處處長;9月1日在重慶市成立行政長官公署辦事處,9月20 日國府制頒「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設置民政、財政、工礦、教育、農林、交通、警務、人事、會計等處。10月25 日,台澎光復受降,正式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台北市,26日宣布台澎為中華民國一行省;31日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台灣省接收委員會。

民國34年11月初,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內轄農務、耕地、水產三科及技術等室,處長趙連方)推行政務,決定設立林務局以備接收日據末期農商局山林課之全般業務;該課轄林政、林產、林務、業務、庶務五系,辦公處所在前日本總督府。行政長官公署令派黃維炎為林務局首任局長,民國34年12月8日本局正式成立,在今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糧食局與農林處合署(舊農商局食糧部),開始辦公策劃接收;行政長官公署指令本局關防及官章啟用,日期為民國35年1月12日。黃維炎局長(1904-88)為廣東省梅縣人,國立北京農業大學森林系畢業,德國慕尼黑大學林學博士,歷任農林部國營林場場長、林業司科長,國立中山大學森林系教授,中央訓練團台澎行政人員訓練班導師。

林務局組織(臨時編制)初設林政、營林、經理、林產、總務五課,技術、會計、統計 3 室;應轄各山林管理所、模範林場、伐木林場,則尚待監理、接收而後成立機構。黃局長因應當時需要,訂定其施政方針六項:(1)加強保安林建造,(2)實施森林保護,(3)恢復施業案造林,(4)建造光復紀念林,(5)獎勵公私有林經營,(6)增加木材生產。民國36年6月中,黃氏因本局改組而卸職資遣,返廣州市中山大學任教。

本局創局時人事佈署:局長黃維炎,副局長莫先進,秘書譚炳炎、劉達泉(先後任、下同),林政課長蘇定宇,營林課長羅健、康正立,經理課長葉國和,林產課長譚炳炎,總務課長郭惠良,技術室主任黃範孝,統計室主任王振武,總務課人事管理員葉在繼,會計業務併由農林處會計室代辦(迄民國35年8月);又簡任技正王汝弼、黃範孝,技正呂福和、林錫勳、陳振、劉諷吾、陳卓雄等,技士傅朝湘、林道生、黃朝棟、林瑞芳等,專員徐淵深、何家珍、張有海、王藩章、王寶樹、張燕翼、張寶義等,課員賴阿慶、陳訓基、陳賢芳、黃金標、張國模、施寬生、方廷槐、林乖、吳子敬、丘阿璣、鍾奕恭、丘監保、沈慎言等;另有技佐、技術員、辦事員及雇員共約50名額。其他技正或專員如鍾毓、李家琛、楊連樹、王國瑞、陳午生、楊賜福、陳舉昇、葉少傑、楊裕華、曾昭鉅、林鳳儀等,於民國35年奉派為山林管理所所長或模範林場場長。

根據行政長官公署所頒「徵用日籍員工暫行辦法」規定,本局報准留用日籍技術人員有高野綱治、增田正太郎、近藤勇(屬作業單位),大和田理、豐澤洋(屬營林單位),日高孝次郎、豐澤豐(屬經理單位),三宅竹次郎(屬巒大山林場),均派為服務員,另有倉田武比古、淺川高雄等人,則較早離職返日。按全台留用日籍技術及教職人員,共逾3,600人。

在本局正式成立之前,農林處與工礦處共組監理委員會,會同監理日資台灣拓殖株式會社、櫻井組、植松及南邦會社等之產業,以為接收之先驅。嗣工礦處退出共同監理委員會,農林處乃就林業部分授權本局自組接收委員會,自民國35年3月15日開始作業,對台拓事業更特組台拓會社監理委員會(其後更名為台拓會社接收委員會林業部清理處,嗣更演變為本局林產管理委員會第一組)。

本局成立後局本部組織佈署就緒,乃開始接收附屬業務機構,計分三類型:(1)林業行政類之山林管理所,辦理保林、造林、林產處分、森林經理工作,為日據末期由各州廳管轄之九山林事務所,接收時(民國35年4-8月)增設埔里一所(6月)計為十所,依其成立之次序為台北、新竹、台中、羅東、嘉義、台南、高雄(駐屏東)、埔里、台東、花蓮各所,首任所長依上序為王汝弼、鍾毓、揚璉、李家琛、康正立、楊連樹、王國瑞、楊錫福、傅 、陳午生。(2)林業學術類之模範林場,為日據時期東京、京都、北海道、九州各帝國大學在台灣所設立之森林演習所,本局接收後成立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模範林場,場長分別為陳舉昇、葉少傑、楊裕華、曾昭鉅。(3)木材生產類之直營伐木林場(含製材工廠計十五所及森林鐵路軌道),先予監理而後接收成立林場,再移交本局林產管理委員會經營。

民國35年9月15日,本局奉令設立林產管理委員會(按農林處趙連方處長有意以接收之日產伐木事業成立一林產公司以企業方式經營,本局黃維炎局長則力爭林務應一元化,此委員會為一折衷性產物)。該會主任委員由黃局長兼任,第一組組長黃主委再兼任,副組長孟傳樓代理,第二組組長黃紹基,副組長陳和貴,第三組組長吳志毅。本委員會所屬:課長俞作揖、邱昌魁、鍾培盛、姚士標、劉哲富、邱文球、彭德明,技正孟傳樓、俞作揖、黃紹基、邱文球、王添福等,專員黃文定、黃紹霖、李維安,日籍服務員近藤勇、高野綱治、增田正太郎、三宅竹次郎等;另有技士、課員、監理員、辦事員等逾30人。三組辦事處所分別設今日台北市長沙街前本局總部,忠孝西路本局前北門招待所,館前路本局前單身宿舍,有各自為政之勢態。

民國35年10月起,本局林產管理委員會各組分別接管經營各伐木林場:第一組接管原台拓林業部所轄阿里山、八仙山及太平山三出張所(合計產量占全台 80% ),暨鹿場山事業地與竹東鎮製材廠;第二組接管原植松木行在香杉山及蒲羅灣、麻伊馬來、藤打那等事業地,原櫻井組在巒大山事業地,台拓在嘉義市、豐原及羅東鎮製材廠,天龍及植松會社在台北市製材廠;第三組接管原櫻井組在望鄉山事業地,在水里鄉及埔里鎮製材廠,原南邦會社在大元山事業地及花蓮港山場。各伐木林場依成立次序為阿里山林場,八仙山林場,太平山林場(含太平山、大元山、太魯閣三分場)。民國36年7月以後相繼成立竹東林場(初稱鹿場山林場,含鹿場山、香杉山二分場),巒大山林場(含巒大山、望鄉山二分場);首任各場長依序為尹傳鐸,康健時,沈家銘,王子君,呂福和;又直轄台北製材工廠,廠長孟傳樓(兼任)。

本局林產管理委員會接收日本民營計七十二家之林業會社,其較具規模者如南邦林業、天龍木材、台灣木材統制、星規那產業、星規那製藥、圖南產業、台灣興業、南榮產業、花蓮港木材等株式會社,以及植松木行、牧田商店、濱崎材木店、持木農場、台灣株式會社櫻井組等,其資本總額達26,773,813圓(日資25,300,713圓,台資1,473,100圓);若加入台灣拓殖株式會社林業部資產,已達5,000萬圓。各林業株式會社之規模較小者,或不以伐木製材為主業者,則移交縣市政府或公營企業機構經營,如台灣興業會社之林田山伐木事業由台灣省營紙業公司接管,第二花蓮港木材會社之木瓜山事業地由花蓮縣政府籌備成立木材公司經營,星規那製藥會社之金雞納林場由台灣醫療藥品公司設為奎寧農場,其餘縣市政府接管之日資小型伐木事業,則多改稱為某地經濟農場或示範林場。在國有林事業地經營之台灣興業株式會社林田山砍伐事業所,初由工礦部門之紙業接管委員會逕予接收,移交台灣紙業公司接管成立林田山管理處,生產紙漿用材。民國36年6月30日,台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結束報告:光復後接收之日資產業計四九四單位,撥交各級政府機關經營,其中劃歸省營者有三二三單位,包括林業各單位在內。

民國35年10月4日,本局奉制頒「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林務局組織規則草案」,規定本局內設總務(轄人事股)、林政、營林、林產、經理五課,技術、會計、統計三室,外設十山林管理所,四模範林場,另以林產管理委員會經營各伐木山場。民國36年2月25日,行政長官公署頒發「農林處林務局山林管理所組織規程」,所長下置秘書,總務、業務、林政 3 組組長,會計主任、人事管理員、分所主任及直轄工作站主任,森林警長(各所得配置森林警察20-30人);同日並奉頒「農林處林務局模範林場組織規程」。

民國36年1月5日,行政長官公署制定「台灣省公營事業組織通則」,凡台灣各種公營事業均依公司法組織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計屬於工礦類者有十二公司,屬於農林類者有五公司,應分別組合為工礦及農林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尚有交通、專賣、保險、書局、醫藥等股份有限公司;同月成立台灣樟腦公司,隸之於專賣局。4月22日,農林處成立台灣省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轄茶葉、鳳梨、水產、畜牧四分公司;另成立林產分公司籌備委員會,以本局副局長莫先進為主任委員,技正劉諷吾為執行秘書,其籌設仍為農林處就台灣林產事業成立一企業公司經營構想之延伸。5月中旬,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省政府;5月底,林業接收工作大體完成,管理大致就緒,省府令改林務局為林產管理局,新局面下林產分公司籌備委員會及林產管理委員會,皆予撤銷。但行政長官公署制定政策,實行日資事業國營、菸煙專賣、日留土地國有、台幣獨立發行、公地放租民間等,繼續執行已歷半世紀。
瀏覽人次:4132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