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大自然
			探索生態之美
走進大自然 探索生態之美

第三節 林業法規與專業之沿革

:::
日據時期各山林事務所曾設置森林主事以負林野管理之責,台灣光復後裁撤。民國35年5月,本局委託台灣省警察學校招訓森林警察100名,受訓二月後派赴各山林管理所及模範林場擔任保林工者75名,遠不及編制員額。

台灣光復初期,本局及附屬機構業務之推行,多沿用日據時期法令規章及管理辦法方式。民國35年9月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公告,對日據時期法規之沿用問題徵求有關機關表示意見,林業及有關法規計有下列十八種:(1)森林計畫事業規程;(2)森林計畫事業施行案檢訂規程;(3)台灣總督府造林事業規程;(4)台灣民行造林獎勵費補助規程;(5)台灣國有林野造林治水事業規程;(6)台灣國有林野業務從事現業僱人規程;(7)台灣樟樹造林獎勵規則;(8)前規則施行細則;(9)前規則取扱規定;(10)台灣保安林造林事業費補助規則;(11)台灣海岸砂防造林用種苗無償下附規則;(12)前規則取扱手續;(13)官有林野圖取扱規程;(14)台灣官有森林原野及產物特別處分令;(15)台灣官有森林原野貸渡預約賣渡規則;(16)台灣森林原野產物賣渡規則;(17)官有森林原野賣渡手續;(18)官有森林原野產物賣渡手續及官有森林原野貸渡極印規則。又(19)精製樟腦、樟腦油專賣法;(20)樟腦製造用木竹等賣渡及使用有關文件等。其中(13)官有林野圖取扱規程經特予說明、應保留至公有土地清冊完成,台灣公有土地未編號前均屬用,原有圖帳須暫保留。同月,公署法制會函覆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官有林野貸渡預約賣渡規則業已失效(應自土地法施行於台灣之日起當然失其效力)。

同年(民國35年)11月,本局函覆公署法制會:法規(3)台灣總督府造林事業規程一種,於日據時期已經廢止勿須保留,其功能已由(5)台灣國有林野造林治水事業規程取代;按1936 年以前,各項造林事業規程計有台灣總督府造林事業規程、營林所事業規程及海岸防風林事業內規等,嗣因森林治水事業開創,為簡化統一法規,經將各種造林事業規程融合編成台灣國有林野造林、治水事業規程一種,於1943年起實施在案。民國36年2月,省林業試驗所表示主張對十八種林業法規均保留,8月撤銷前議,表示沿用問題係由林務局主政。林業之有關法規中,財政處專賣局主張保留者有:(1)精製樟腦、樟腦油專賣法;(2)前法第三條所訂之補助金;(3)關於樟樹木竹賣渡處分之登記方式;(4)關於樟腦製造用木竹等賣渡及使用有關文件。民政處營建局主張保留者有:(1)國立公園法;(2)國立公園法施行細則;(3)國立公園施行令。民國36年10月省府重申前令,促各機關就沿用日據時期之法規應速審查報核,包括本局主管之十八種法規在內。台灣光復三週年(民國37年10月25日)時,省府通知廢止一切沿用法規。

台灣光復初年,各機關沿用日本會計制度,本局自民國34年12月成立以迄民國35年5月,其會計事務均併由農林處會計室代辦,自35年4月起,局本部、山林管理所及模範林場在省總預算中,始為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依其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普通公務會計事務。至於「超然會計機構」,由本局於民國35年9月起依法設置會計室,分會計、統制、綜核三股辦事;會計股主管局本部會計、歲計事項,統制股主管附屬機構會計、歲計事項,綜核股主管人事、文書及不屬他股主管事務。

各山林管理所及模範林場,初僅置會計員1-2人,後改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36年2月27日)。林產管理委員會(35年9月15日成立)之前身為日產各會社,接管後監理階段視為公有營業機構(作業組織),其資金增減及歲計盈虧依預算法編入省總預算,其會計事務由林管會各組所設會計課各自處理,第一組完全採行日本制(日制會計年度每年4月開始),第二、三組以會計人員兼辦出納事務。

台灣光復初期,本局統計與會計業務雖已各自成立單位,而人事則由總務或秘書單位兼管,各附屬機構亦僅置人事管理員承辦業務。
瀏覽人次:3445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