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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林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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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林政管理組轄林地、保林、推廣三課,分別掌理全台林地管理、森林保護、林業推廣等林業行政業務。

一、林地管理

(一)地籍管理

以民國82年為基準,台灣所有國有林野面積含公私有林野234,513公頃為2,092,874公頃(全部林野面積--含公私有林野234,513公頃--為2,278,956公頃),按經營管理機構之不同而有分別之名義如下表,並予解釋於表後(1-12項)。
管理機構 林野種類 管理面積(公頃) 林野性質及來歷
台灣省林務局 國有林事業地 1,572,403 要存置林野
台灣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山胞保留地 240,634 準要存置林野
省山地農牧局 國有原野地 172,800 不要存置林野
省林業試驗所 學術試驗林 12,806 原京都及九州帝大演習林
國立台灣大學 學術試驗林 33,522 原東京帝國大學演習林
國立中興大學 學術試驗林 8,211 原北海道帝大演習林
台北市政府 國有林野地 3,135 原台省代管國有林野地
高雄市政府 國有林野地 932 原台省代管國有林野地
省各縣市政府 區外保安林地 48,431 地理不便未編入事業區
合計 國有林野地 2,092,874 公私有林合計234,513公頃
  1. 本局經營管理之國有林地面積1,572,403公頃為要存置林野,依集水區經營需要而劃分為卅七事業區計3,798林班,本局改制後分屬八林區管理處;轄內有:(1)各種出租造林地83,439公頃,含一般租地造林44,168公頃,濫墾清理地21,952公頃,其餘17,319 公頃;(2)暫准放租地2,813公頃,含礦業用地807公頃,水田453公頃,建地450公頃,旱地411公頃,其餘692公頃;(3)森林開發處作業範圍54,256公頃;(4)國家公園劃地 268,972公頃及風景特定區劃地5,427公頃;(5)增編原住民保留地10,165公頃(前期 7,615公頃,近期2,550公頃);(6)區內保安林地389,599公頃。
  2. 訖民國85年度終:(1)各種出租造林地面積87,000.37公頃(國有82,367.38公頃,省有 4,633.99公頃),其中一般造林44,975.32公頃,濫墾清理地21,685.20公頃,其餘 20,339.85公頃。(2)暫准放租地面積2,677.35公頃(國有2,448.46公頃,省有228.89 公頃),其中礦業用地715.84公頃,水田428.05公頃,建地355.03公頃,旱地409.59 公頃,其餘768.84公頃。
  3. 準要存置林野劃240,634公頃為原住民保留地,由民政廳設原住民行政局管理,於民國 49年起逐年完成土地總登記,依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分配或出租原住民耕作使用;據查約有26,000公頃現由非原住民使用,其中有世代居住、向政府承租有案,或經買賣所得,均屬「非法使用」。本局曾增編保留地面積10,165公頃。
  4. 不要存置林野另稱國有原野地面積172,800公頃,責由農林廳水土保持局(前為山地農牧局)規劃利用,並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列管或委託當地縣市政府經營管理(如有處分收入以其金額 1/10 為管理費),現由水土保持局與內政部列入清理計畫;依行政院核定之方案,將由國有財產局收回自行管理。
  5. 本局除直接管理國有林事業區外,並代表省府監督縣市政府管理各轄內公私有林,其面積計為235,031公頃(公有林48,407公頃,私有林186,624公頃)。
  6. 本局經營之國有林事業區內有保安林面積389,599公頃,合各縣市政府代管之區外保安林48,431公頃,全台保安林面積計為438,030公頃。
  7. 本局前期提供增編原住民保留地7,615公頃,已自80年度起分三年辦理林地解除及林木蓄積之調查工作;民政廳於民國83年2月有再增保留地之要求,本局已同意增劃國有林事業地2,550公頃。此後原住民使用之公有土地如符合增編或劃編為保留地而漏列者,准延至民國84年4月底截止辦理,其涉及本局轄管之土地,本局將配合原住民行政局辦理。
  8. 南投縣竹山鎮瑞竹等 3 家林業生產合作社承租林地面積8,614公頃,本局應行處理保安林及林班地解除手續、林木蓄積調查、終止合作社租約而與社員換訂租約,此等工作均告完成。關於地上物之處理,民國84年7月8日舉行說明會獲得共識,社員違規所種果樹、檳榔、茶樹等,改按行政院核定處理原則第 5 點計收 5 年使用費,不按第 4 點方式辦理徵收。
  9. 本局奉省府令接管茶葉公司大寮、海山、文山 3 茶場面積共27,233.71公頃,其中未登錄地15,674.68公頃早由本局接管,已登錄地11,559.03公頃中之4,197.75公頃,依省府81.4.24函辦妥產權更正為省府(管理機關為本局),餘7,361.28公頃尚待追尋經農林公司「報失」之分割清冊,以憑處理,訖民國83年2月中旬已完成登記10,920.36公頃。
  10. 台北市內省有保安林地128筆面積253.32公頃,市府因放租及被占耕多年無法收回,要求無償撥用,省府僅同意有償致擱置至今。又高雄市內省有保安林地14.85公頃,國有林劃編為都市計畫區或風景特定區等用地449.52公頃,均列為非林業用地,曾經省府核定由本局予以有償處分。北、高二直轄市區共有國有林野地面積4,067公頃。
  11. 為期全面完成台灣地區地籍測量,其中屬國有原野地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等部分,配合「改進國有林解除地、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土地利用實施計畫」,加速完成全部清理測量,制訂81年度計畫,實施於台北、桃園、南投、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九縣四十四鄉,計12,128筆,面積10,093公頃;分別辦理地籍清理測量、土地可利用限度區分查實、詮定地目等則、規定地價,以及土地登記等項工作,以期建立完整之地籍資料,加強山坡地之開發、經營與管理,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將宜林、宜農地分別放租)。
  12. 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建立完備正確之國有土地(未登記之林班地除外)產籍資料,經依據民國79年行政院頒國有公有土地全面清查作業要點,由本局將代為經管之全部國有公用土地(包括國有林事業區內及區外保安林地),予以逐筆清查,於79年7月初至81年3月底執行完畢。清查數量14,169筆,面積19,357公頃,清查率100%,已由各機關依據清查成果修正產籍資料,填製新訂甲式財產卡送國有財產局建檔;今後可望依核實之資料,加強林地之管理與使用。
二、森林保護

民國78-85年間全台森林災害及損失:
災害項目 受損面積(公頃) 損害材積() 損失金額(元)
濫墾 486.19 5,642 17,303,347
盜伐 52.21 10,283 237,180,630
林火 5,580.02 47,316 427,676,107
其他 13,136.68 1,376,817 840,740,070
合 計 19,255.10 1,440,058 1,522,900,154

註:
  1. 民國80年損害立木材積1,349,142為最大宗,原因為多次颱風災害。
  2. 83及85兩年合計損失金額89,818萬元,占八年總金額59%。
為保護台灣森林資源,本局在國有林區內設置駐在所及護管所196所,防火瞭望台 4座,林產物檢查站 2站;並依林地位置、林相施業、交通狀況、居民分布及林火頻度,各林管處繪製林政管理圖,就全台國有林地劃分為532護管區,共置護管人員932名,組織森林火災機動救火隊42隊,定期巡視林野,採取下列可能措施嚴防盜伐、濫墾及森林火災之發生:(1)乾燥季節加強防火宣傳,雇用山地青年參加防火巡邏。(2)組訓消防幹部,提昇救火機動性及現場指揮能力。(3)森林經營計畫避免在頻火地區實施大面積針葉樹造林,勿忘闢設防火林帶。(4)訂定使用直昇機空中支援防救森林火災措施,重大林火時召機從事空中偵察、聯絡、指揮及運補,每年租用直昇機若干小時待命。(5)巡視員配備機車,利用無線電對講(5瓦)藉複式中繼電台(25瓦)與基地台(40瓦)聯繫。(6)確立護管區責任制,重要地帶採集體巡視,並與當地警力聯合巡山。(7)實施航空攝相,全面查照森林資源遭人為破壞實況。(8)修訂台灣省保林辦法,提高並迅速發給保林獎金,免費檢舉電話號碼為 080-057930(諧音:林務局救山林)及080-000930(諧音:林林林救山林)。(9)林班地現不使用林道(32條)架設柵欄,組成不定期不定點之抽查隊(41隊)。(10)協調省警務處於重要山區駐點(159處)增置員警(172名),代行森林警察職務。

前據統計,全台宜林地約43萬公頃,11%被超限度使用,產生水土保持問題。民國77年航測調查全台山坡地超限利用面積高達58,000 公頃(13.5%),近年因種植高山茶、高冷蔬菜、檳榔等而墾殖面積有增無減;經82年調查嘉義阿里山公路兩側山坡宜林地有1,710公頃,其違規超限利用者169公頃,並查獲山坡地濫墾、濫建、擅闢道路68件。

阿里山區國有林班內濫植山葵,65年實測有220件17.61公頃,75年增加73.38公頃,82年再增 189.47公頃,合計513戶(原住民122人),280.46公頃(分布於森林遊樂區內者28.54公頃)。本局曾於78年3月訂定有關管理暫行要點報准實施,82年9月省府指示研訂處理要點,自民國84年7月起公告三個月內完成切結手續,逾期未辦切結者立即收回,辦妥者將於86年10月起由林管處收回營管,新墾、擴墾者立即剷除地上物(山葵),收回造林。

德基水庫集水區陡坡農用地面積1,171公頃,其中國有林事業地303公頃,原住民保留地 772公頃,退輔會農場地96公頃,關係大台中地區水源涵養,民國80年6月28日行政院核定處理方案,鼓勵果農自動放棄果樹經營方式,自82年度起,凡於83、84、85年度(每年6月17日至次年6月16日)交還其墾地者,依其年次每公頃發給轉業救助金90萬、70萬、40萬元有差,至第四年度則終止租約強制收回,視同棄權不予救助。計第一年收回184.50 公頃(國有林事業地54.46公頃),第二年收回33.47公頃(國有林事業地12.65公頃),但成效不如理想。

民國70年代初期,農政機關為增加農民收益,曾鼓勵農民上山種植高經濟價值作物,加重山坡地濫墾、濫伐、濫建等破壞水土保持之惡果;人口壓力使「農業上山」不致絕跡;農業政策仍將推出「農地釋出方案」,容許合法(或就地合法)且水土保持完妥之開發,推行全民造林綠化運動,並補助茶農(每公頃可達30.4萬元),使不復具經濟價值之茶園廢耕造林,但恐將轉移目標墾植高山茶,加重高山地區之開發壓力。政府有意推動民營林業輔導方案,修改國有林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彈性採行所謂「混農林業」。

民國85年8月,「賀伯」颱風造成台北、桃園、南投、嘉義等縣山區嚴重災情,省府提示農林廳(本局及水土保持局)函促各縣市政府:(1)限期清查轄區內山坡地濫墾、濫建、濫植、濫挖情形,並依輕重緩急分類處理;(2)不得再有開發山坡地、建築寺廟、增闢產業道路等新違規情事發生;(3)另應定期檢討目前處理情況,適時反應中央就制度層面及相當問題協助解決;(4)加強造林等相關經費,亦併請中央補助,以確實維護山坡地安全與自然生態。   民國85年9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方案:地主得申請變更使用農業區10萬公頃及保護區13萬公頃,其位於山坡地者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其平均坡度須在30%(17.8°)以下,並根據農地釋出方案提供回饋金、公共設施及依規定之建蔽率;凡此目的,均在減少台灣山坡地開發濫墾超限利用之壓力,但可能亦適得其反。

三、林業推廣

本局傳統性之林業推廣工作,包括每年舉辦植樹節活動,林業宣傳,造林貸款,公私有林輔導等項。

民國79-85年間,植樹節美化實施地點依年序為:嘉義縣政府太保鄉庭園,新竹縣竹北警察局廣場及西側,屏東縣政府庭園,南投縣魚池國中校園,花蓮市東華大學校園,高雄縣路竹鄉公園,嘉義縣民雄鄉三興國小校園。林業文宣活動,每月發行台灣林業月刊,但自民國85年7月起改版為雙月刊。

造林貸款業務,改制後移交造林生產組之輔導課接辦。公私有林輔導業務,本局林業統計年報依例列載各縣市公私有林面積與蓄積之動態報告:民國84年底各縣市公私有林面積合計233,177.46公頃,其中林地177,992.31公頃,無林地55,185.15公頃;林木蓄積合計4,798,735,其中針葉樹1,302,854,闊葉樹3,495,881,竹林3億5,843萬枝,851.4萬欉;公私有林分布面積以台北縣為最多(23.61%),苗栗縣次之(17.09%),台南縣第三(10.04%);林木蓄積亦以台北縣為最多(25.35%),苗栗縣次之(21.95%);竹林枝數以南投縣為最多(30.7%),竹林欉數則以台南縣為最多(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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