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林政管理組轄林地、保林、推廣三課,分別掌理全台林地管理、森林保護、林業推廣等林業行政業務。
一、林地管理
(一)地籍管理
以民國82年為基準,台灣所有國有林野面積含公私有林野234,513公頃為2,092,874公頃(全部林野面積--含公私有林野234,513公頃--為2,278,956公頃),按經營管理機構之不同而有分別之名義如下表,並予解釋於表後(1-12項)。
管理機構 |
林野種類 |
管理面積(公頃) |
林野性質及來歷 |
台灣省林務局 |
國有林事業地 |
1,572,403 |
要存置林野 |
台灣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山胞保留地 |
240,634 |
準要存置林野 |
省山地農牧局 |
國有原野地 |
172,800 |
不要存置林野 |
省林業試驗所 |
學術試驗林 |
12,806 |
原京都及九州帝大演習林 |
國立台灣大學 |
學術試驗林 |
33,522 |
原東京帝國大學演習林 |
國立中興大學 |
學術試驗林 |
8,211 |
原北海道帝大演習林 |
台北市政府 |
國有林野地 |
3,135 |
原台省代管國有林野地 |
高雄市政府 |
國有林野地 |
932 |
原台省代管國有林野地 |
省各縣市政府 |
區外保安林地 |
48,431 |
地理不便未編入事業區 |
合計 |
國有林野地 |
2,092,874 |
公私有林合計234,513公頃 |
- 本局經營管理之國有林地面積1,572,403公頃為要存置林野,依集水區經營需要而劃分為卅七事業區計3,798林班,本局改制後分屬八林區管理處;轄內有:(1)各種出租造林地83,439公頃,含一般租地造林44,168公頃,濫墾清理地21,952公頃,其餘17,319 公頃;(2)暫准放租地2,813公頃,含礦業用地807公頃,水田453公頃,建地450公頃,旱地411公頃,其餘692公頃;(3)森林開發處作業範圍54,256公頃;(4)國家公園劃地 268,972公頃及風景特定區劃地5,427公頃;(5)增編原住民保留地10,165公頃(前期 7,615公頃,近期2,550公頃);(6)區內保安林地389,599公頃。
- 訖民國85年度終:(1)各種出租造林地面積87,000.37公頃(國有82,367.38公頃,省有 4,633.99公頃),其中一般造林44,975.32公頃,濫墾清理地21,685.20公頃,其餘 20,339.85公頃。(2)暫准放租地面積2,677.35公頃(國有2,448.46公頃,省有228.89 公頃),其中礦業用地715.84公頃,水田428.05公頃,建地355.03公頃,旱地409.59 公頃,其餘768.84公頃。
- 準要存置林野劃240,634公頃為原住民保留地,由民政廳設原住民行政局管理,於民國 49年起逐年完成土地總登記,依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分配或出租原住民耕作使用;據查約有26,000公頃現由非原住民使用,其中有世代居住、向政府承租有案,或經買賣所得,均屬「非法使用」。本局曾增編保留地面積10,165公頃。
- 不要存置林野另稱國有原野地面積172,800公頃,責由農林廳水土保持局(前為山地農牧局)規劃利用,並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列管或委託當地縣市政府經營管理(如有處分收入以其金額 1/10 為管理費),現由水土保持局與內政部列入清理計畫;依行政院核定之方案,將由國有財產局收回自行管理。
- 本局除直接管理國有林事業區外,並代表省府監督縣市政府管理各轄內公私有林,其面積計為235,031公頃(公有林48,407公頃,私有林186,624公頃)。
- 本局經營之國有林事業區內有保安林面積389,599公頃,合各縣市政府代管之區外保安林48,431公頃,全台保安林面積計為438,030公頃。
- 本局前期提供增編原住民保留地7,615公頃,已自80年度起分三年辦理林地解除及林木蓄積之調查工作;民政廳於民國83年2月有再增保留地之要求,本局已同意增劃國有林事業地2,550公頃。此後原住民使用之公有土地如符合增編或劃編為保留地而漏列者,准延至民國84年4月底截止辦理,其涉及本局轄管之土地,本局將配合原住民行政局辦理。
- 南投縣竹山鎮瑞竹等 3 家林業生產合作社承租林地面積8,614公頃,本局應行處理保安林及林班地解除手續、林木蓄積調查、終止合作社租約而與社員換訂租約,此等工作均告完成。關於地上物之處理,民國84年7月8日舉行說明會獲得共識,社員違規所種果樹、檳榔、茶樹等,改按行政院核定處理原則第 5 點計收 5 年使用費,不按第 4 點方式辦理徵收。
- 本局奉省府令接管茶葉公司大寮、海山、文山 3 茶場面積共27,233.71公頃,其中未登錄地15,674.68公頃早由本局接管,已登錄地11,559.03公頃中之4,197.75公頃,依省府81.4.24函辦妥產權更正為省府(管理機關為本局),餘7,361.28公頃尚待追尋經農林公司「報失」之分割清冊,以憑處理,訖民國83年2月中旬已完成登記10,920.36公頃。
- 台北市內省有保安林地128筆面積253.32公頃,市府因放租及被占耕多年無法收回,要求無償撥用,省府僅同意有償致擱置至今。又高雄市內省有保安林地14.85公頃,國有林劃編為都市計畫區或風景特定區等用地449.52公頃,均列為非林業用地,曾經省府核定由本局予以有償處分。北、高二直轄市區共有國有林野地面積4,067公頃。
- 為期全面完成台灣地區地籍測量,其中屬國有原野地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等部分,配合「改進國有林解除地、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土地利用實施計畫」,加速完成全部清理測量,制訂81年度計畫,實施於台北、桃園、南投、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九縣四十四鄉,計12,128筆,面積10,093公頃;分別辦理地籍清理測量、土地可利用限度區分查實、詮定地目等則、規定地價,以及土地登記等項工作,以期建立完整之地籍資料,加強山坡地之開發、經營與管理,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將宜林、宜農地分別放租)。
- 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建立完備正確之國有土地(未登記之林班地除外)產籍資料,經依據民國79年行政院頒國有公有土地全面清查作業要點,由本局將代為經管之全部國有公用土地(包括國有林事業區內及區外保安林地),予以逐筆清查,於79年7月初至81年3月底執行完畢。清查數量14,169筆,面積19,357公頃,清查率100%,已由各機關依據清查成果修正產籍資料,填製新訂甲式財產卡送國有財產局建檔;今後可望依核實之資料,加強林地之管理與使用。
二、森林保護
民國78-85年間全台森林災害及損失:
災害項目 |
受損面積(公頃) |
損害材積(m³) |
損失金額(元) |
濫墾 |
486.19 |
5,642 |
17,303,347 |
盜伐 |
52.21 |
10,283 |
237,180,630 |
林火 |
5,580.02 |
47,316 |
427,676,107 |
其他 |
13,136.68 |
1,376,817 |
840,740,070 |
合 計 |
19,255.10 |
1,440,058 |
1,522,900,154 |
註:
- 民國80年損害立木材積1,349,142m³為最大宗,原因為多次颱風災害。
- 83及85兩年合計損失金額89,818萬元,占八年總金額59%。
為保護台灣森林資源,本局在國有林區內設置駐在所及護管所196所,防火瞭望台 4座,林產物檢查站 2站;並依林地位置、林相施業、交通狀況、居民分布及林火頻度,各林管處繪製林政管理圖,就全台國有林地劃分為532護管區,共置護管人員932名,組織森林火災機動救火隊42隊,定期巡視林野,採取下列可能措施嚴防盜伐、濫墾及森林火災之發生:(1)乾燥季節加強防火宣傳,雇用山地青年參加防火巡邏。(2)組訓消防幹部,提昇救火機動性及現場指揮能力。(3)森林經營計畫避免在頻火地區實施大面積針葉樹造林,勿忘闢設防火林帶。(4)訂定使用直昇機空中支援防救森林火災措施,重大林火時召機從事空中偵察、聯絡、指揮及運補,每年租用直昇機若干小時待命。(5)巡視員配備機車,利用無線電對講(5瓦)藉複式中繼電台(25瓦)與基地台(40瓦)聯繫。(6)確立護管區責任制,重要地帶採集體巡視,並與當地警力聯合巡山。(7)實施航空攝相,全面查照森林資源遭人為破壞實況。(8)修訂台灣省保林辦法,提高並迅速發給保林獎金,免費檢舉電話號碼為 080-057930(諧音:林務局救山林)及080-000930(諧音:林林林救山林)。(9)林班地現不使用林道(32條)架設柵欄,組成不定期不定點之抽查隊(41隊)。(10)協調省警務處於重要山區駐點(159處)增置員警(172名),代行森林警察職務。
前據統計,全台宜林地約43萬公頃,11%被超限度使用,產生水土保持問題。民國77年航測調查全台山坡地超限利用面積高達58,000 公頃(13.5%),近年因種植高山茶、高冷蔬菜、檳榔等而墾殖面積有增無減;經82年調查嘉義阿里山公路兩側山坡宜林地有1,710公頃,其違規超限利用者169公頃,並查獲山坡地濫墾、濫建、擅闢道路68件。
阿里山區國有林班內濫植山葵,65年實測有220件17.61公頃,75年增加73.38公頃,82年再增 189.47公頃,合計513戶(原住民122人),280.46公頃(分布於森林遊樂區內者28.54公頃)。本局曾於78年3月訂定有關管理暫行要點報准實施,82年9月省府指示研訂處理要點,自民國84年7月起公告三個月內完成切結手續,逾期未辦切結者立即收回,辦妥者將於86年10月起由林管處收回營管,新墾、擴墾者立即剷除地上物(山葵),收回造林。
德基水庫集水區陡坡農用地面積1,171公頃,其中國有林事業地303公頃,原住民保留地 772公頃,退輔會農場地96公頃,關係大台中地區水源涵養,民國80年6月28日行政院核定處理方案,鼓勵果農自動放棄果樹經營方式,自82年度起,凡於83、84、85年度(每年6月17日至次年6月16日)交還其墾地者,依其年次每公頃發給轉業救助金90萬、70萬、40萬元有差,至第四年度則終止租約強制收回,視同棄權不予救助。計第一年收回184.50 公頃(國有林事業地54.46公頃),第二年收回33.47公頃(國有林事業地12.65公頃),但成效不如理想。
民國70年代初期,農政機關為增加農民收益,曾鼓勵農民上山種植高經濟價值作物,加重山坡地濫墾、濫伐、濫建等破壞水土保持之惡果;人口壓力使「農業上山」不致絕跡;農業政策仍將推出「農地釋出方案」,容許合法(或就地合法)且水土保持完妥之開發,推行全民造林綠化運動,並補助茶農(每公頃可達30.4萬元),使不復具經濟價值之茶園廢耕造林,但恐將轉移目標墾植高山茶,加重高山地區之開發壓力。政府有意推動民營林業輔導方案,修改國有林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彈性採行所謂「混農林業」。
民國85年8月,「賀伯」颱風造成台北、桃園、南投、嘉義等縣山區嚴重災情,省府提示農林廳(本局及水土保持局)函促各縣市政府:(1)限期清查轄區內山坡地濫墾、濫建、濫植、濫挖情形,並依輕重緩急分類處理;(2)不得再有開發山坡地、建築寺廟、增闢產業道路等新違規情事發生;(3)另應定期檢討目前處理情況,適時反應中央就制度層面及相當問題協助解決;(4)加強造林等相關經費,亦併請中央補助,以確實維護山坡地安全與自然生態。 民國85年9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方案:地主得申請變更使用農業區10萬公頃及保護區13萬公頃,其位於山坡地者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其平均坡度須在30%(17.8°)以下,並根據農地釋出方案提供回饋金、公共設施及依規定之建蔽率;凡此目的,均在減少台灣山坡地開發濫墾超限利用之壓力,但可能亦適得其反。
三、林業推廣
本局傳統性之林業推廣工作,包括每年舉辦植樹節活動,林業宣傳,造林貸款,公私有林輔導等項。
民國79-85年間,植樹節美化實施地點依年序為:嘉義縣政府太保鄉庭園,新竹縣竹北警察局廣場及西側,屏東縣政府庭園,南投縣魚池國中校園,花蓮市東華大學校園,高雄縣路竹鄉公園,嘉義縣民雄鄉三興國小校園。林業文宣活動,每月發行台灣林業月刊,但自民國85年7月起改版為雙月刊。
造林貸款業務,改制後移交造林生產組之輔導課接辦。公私有林輔導業務,本局林業統計年報依例列載各縣市公私有林面積與蓄積之動態報告:民國84年底各縣市公私有林面積合計233,177.46公頃,其中林地177,992.31公頃,無林地55,185.15公頃;林木蓄積合計4,798,735m³,其中針葉樹1,302,854m³,闊葉樹3,495,881m³,竹林3億5,843萬枝,851.4萬欉;公私有林分布面積以台北縣為最多(23.61%),苗栗縣次之(17.09%),台南縣第三(10.04%);林木蓄積亦以台北縣為最多(25.35%),苗栗縣次之(21.95%);竹林枝數以南投縣為最多(30.7%),竹林欉數則以台南縣為最多(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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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