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台造林
台灣光復時山區荒廢林地達51萬公頃(另有不能造林地33萬公頃);光復初期政令鬆弛,濫伐濫墾猖獗,林地破壞嚴重,本局歷任局長各有其造林計畫,有三年、四年、五年、十年以至廿年長期等名目,但實際成果繫於財務狀況及任期長短;綜合光復後民國35-48年間全台造林總面積為351,709公頃,其中國有林143,925公頃(40.9%),公私有林207,784公頃(59.1%),民國49-78年間全台造林總面積為720,443公頃,其中國有林464,889公頃(64.5%),公私有林255,554公頃(35.5%)。
本局改制為公務預算機構後,造林生產組造林課之職掌為造林之調查規劃、育苗與撫育、國有與公私有林之管理。民國76-80年度,本局應執行加強造林與森林撫育五年計畫,因經費短絀無法編足年度預算而有延滯,78年3月奉院令准予修訂原計畫為:國有林造林24,307 公頃(內林相改良4,334公頃),公私有林造林6,830公頃,保安林造林1,315 公頃,合計32,452 公頃,人工林撫育疏伐6,071公頃,共需經費65億2,600萬元;實際執行造林30,264公頃。
民國78年9月據院令編擬後續(81-86年度)之六年計畫,實施國有林造林24,936公頃(內林相改良16,692公頃,租地造林4,800公頃),公私有林造林7,240公頃,保安林造林1,214 公頃,合計33,390公頃,人工林撫育疏伐6,841公頃,投入經費預算82億1,700萬元。本計畫執行結果,81-85年度之五年間計完成造林新植24,015公頃,撫育延面積287,555公頃,育苗 3,431,964㎡,撫育疏伐3,409公頃,海岸林定沙工1,014公頃,均經考核覈實。
本局奉行省府指示,利用重要公路沿線及台糖土地建設林園大道。
民國79-85年間全台造林面積(單位:公頃) |
民國年度 |
合計 |
林務局 |
其他機關 |
國有林計 |
公私有林 |
79 |
3,883 |
1,611 |
1,189 |
2,800 |
1,083 |
80 |
4,656 |
2,200 |
1,201 |
3,401 |
1,255 |
81 |
5,081 |
2,291 |
784 |
3,075 |
2,006 |
82 |
4,783 |
2,438 |
1,232 |
3,670 |
1,113 |
83 |
4,622 |
2,165 |
1,430 |
3,595 |
1,027 |
84 |
3,558 |
1,052 |
1,428 |
2,480 |
1,078 |
85 |
5,230 |
1,899 |
1,917 |
3,816 |
1,414 |
合計 |
31,813 |
13,656 |
9,181 |
22,837 |
8,976 |
造林課於民國82年公布歷年造林及現存面積再次清查資料:(1)累計國有林造林面積 423,350公頃,其中光復前造林102,972公頃,實存僅9,977公頃,註銷92,995公頃,光復後造林320,378公頃,僅存266,600公頃,註銷53,778公頃。(2)光復後另由林務局以外政府機構在國有林地造林面積累計122,709公頃,實存91,569公頃。(3)累計光復前民間造林249,918公頃,實存面積未查,料應註銷不少;光復後以縣市政府名義執行之公私有林累計造林面積 626,412公頃,實存328,697公頃,註銷297,715公頃。(4)總計現存造林面積686,866公頃,獲台灣人工造林面積率為 37% ( 686,866 公頃/ 1,865,141 公頃)。有關補充說明事項:
- 光復前,官營造林實存面積9,977公頃,其樹種依造林面積序為柳杉3,916公頃,扁柏 1,060公頃,相思樹984公頃,杉木937公頃,松類混淆林660公頃,桂竹606公頃,樟樹 514公頃,其餘樹種合計1,300公頃。
- 光復後,本局造林實存面積266,600公頃,其主要樹種依造林面積序為松類純林38,986 公頃,柳杉38,725公頃,紅檜35,566公頃,其他闊葉樹27,089公頃,相思樹25,001公頃;其餘次要樹種合計93,550公頃,各次要樹種依序為松類混淆林、光蠟樹、台灣杉、杉木、香杉、台灣櫸、樟樹、楓香、肖楠、其他針葉樹、扁柏、柚木、摩鹿加合歡、泡桐、木油桐等;竹類造林有莿竹、桂竹、麻竹等,合計面積僅有7,683公頃。
- 光復後,本局造林註銷面積53,778公頃,其緣由為:達伐期砍伐5,454公頃,天然災害 7,274公頃,人為災害8,573公頃,立地環境不適3,871公頃,林地移交10,392公頃,林地解除2,654公頃,變更使用6,434公頃,其餘原因(含原因不明)註銷9,126公頃。 光復後以縣市政府名義執行之公私有林註銷面積297,715公頃,其緣由為:達伐期砍伐 142,686公頃,天然及人為災害133,065公頃,區外保安林及海岸林地解除10,426公頃,地目非「林」之民營造林11,538公頃。
二、林業輔導
本局造林生產組輔導課之職掌,為民營林業及林產工商業之輔導;造林課之實際業務,部分亦為造林輔導。有關林業輔導事項:
- 造林貸款
依台灣省造林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民國64-73年度間本局原可運用基金3億元,76-80年每年由中央與省各增撥專款1,000萬元,五年共增1億元,故訖84年度本基金收入應有4億元,實收3億9,901.49萬元。此額加歷年(64-84年度)利息收入扣除手續費用及業務費用之淨餘3億1,508.37萬元,減去應收利息1,893.91萬元而加以貸款收回3億5,712.73萬元,再減去實際貨款額5億3,281.75萬元(79-84年度實際貸款額1億5,854.09萬元),得現金存結5億1,946.93萬元。歷年共計貸助新植1,835戶13,667.38公頃,撫育230 戶8,421.85公頃,卡車路新設4戶807公尺,補修2戶4,000公尺。
造林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事業之個人、公司、團體、機關及學校;貸款額度,一般造林為150萬元,機關學校為300萬元,最高貸款期限均為廿年。貸款利息,鄉鎮市公所為公共造產以年率1%計息,其餘均以3%年率計息。
- 獎勵私人造林
獎勵私人造林為政府既定政策,其補助金迭有提高,最早於民國72年9月為每公頃2,000 元,民國80年6月修訂「實施要點」,獎勵金額提高為32,000元(每人每年最多申請面積限為 20公頃);但近年工源缺乏、工資高漲、材價低迷,林農造林意願難與民國40-50年代相比;民國83年9月造林獎勵金大幅提高,除私有林地外,獎勵對象擴及於農牧地造林、公有山坡地及國有林地租地造林、原住民保留地造林;每公頃獎勵金額,新植後10月實測成活率達70%者先發50,000元,第二年起至第六年成林前(公有林造林由林管處承辦,六年成林後移交當地鄉公所撫育管理),依規定撫育達標準經實測成活率夠 70%者,每年發撫育管理補助費20,000元,兩項合計每公頃最多可得150,000元。
民國80-83年間,合計預定獎勵面積3,873.11公頃,實際獎勵面積3,354.76公頃,檢測合格面積1,692.27公頃,核發獎勵金31,894,686元,成效未如理想。
- 農地轉作造林
政府近年推行農地造林政策,訂定獎勵農地造林要點;台灣農地向以種植水稻為尚,所需灌溉水源日蹙而其經濟價值日落,政府乃積極推動稻田轉作或休耕,但轉作徒增政府收購之財務負擔,休耕閑置又屬浪費生產資源,故農地造林不失為對策,其獎勵方式:(1)稻田符合轉作林木者,成林前六年間每年分二期每公頃各補助1.5公頓稻穀,作價24,750元,不符合者每公頃亦補助1.0公頓稻穀,作價16,500 元。(2)造林所需苗木免費供應或計價自備,並比照前項獎勵私人造林辦法每公頃發給獎勵金32,000元,造林後次年成林者發20,000元,第四 年再給12,000元,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年編列預算辦理。
本項農地造林獎勵方案將執行於全台各縣市(十六縣一市),目標10 萬公頃;81-85 年度預定執行7,040公頃,實際完成6,805公頃,81-83年度實支獎勵金6億2,598.7萬餘元。
- 海岸防風林營造
政府推動六年國家建設計畫,擬將重工業、基礎工業、石化工業逐次移向海岸地區,並於濱海開發新市鎮,海岸防風林帶之營造及定沙工程為必要之先期建設。81-86年度擬完成海岸防風林造林504公頃,定沙工程500公頃,並配合工業區或新社區之造林綠化或全民綠化運動。
- 澎湖專案造林
澎湖縣地理環境特殊,造林木受強烈季節風及鹽霧為害,土層淺薄而水源匱乏,雨量稀少而蒸發量高,曾被視為成林絕望之域。為加速其地綠化,省府特於民國81年8月成立澎湖造林推行小組,由澎湖縣長任召集人,下設造林工作隊,隊長由本局派員兼任,訂定落實澎湖造林六年(81-86年度)計畫,訂新植海岸防風林60公頃,撫育疏伐25公頃,公路行道樹28.5公頃,學校植樹70公頃,公園植樹30公頃,農地造林600公頃,總經費1億5,865萬元(其後調整增列)。
- 琉球松病害補償
民國73年台灣北部地區部分琉球松造林木感染松材線蟲萎凋病害,至85年全面受害並蔓延於中南部,故成立防治及處理技術小組,依有關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台灣農林作物病蟲害緊急防治辦法之規定,應予砍伐清除而對林農補償其損失。農委會為此已申准動支85年度行政院第二準備金3,760萬元,86年度將再獲補助700萬元,並同意由本局調整加強造林與森林撫育五計畫以2.5億萬元支應;仍有不足,將由省府申請中央專款補助。
- 公私有林動態調查報告
台灣各縣市公私有林之輔導,前屬林政組推廣課之職掌,改制後移交造林生產組輔導課辦理。茲據民國84年底全台公私有林動態調查報告:現有公有林51,888筆,47,843.57公頃,私有林293,202筆,185,261.74公頃;合計345,090筆,面積233,105.31公頃(其中有立木地 173,978.40公頃),但約有56,000公頃屬荒蕪地或種植農作物。
- 推行全民造林運動
民國85年10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全民造林運動綱領:(1)由各級政府輔導民間團體組成促進會宣導推動;(2)凡國有林地、公私有林地、原住民保留地之林業用地,均為造林之對象,並以各種租地造林地、原住民保留地及山坡地林業用地之超限利用者為優先,由本局及各林管處輔導施行;(3)餘於軍事用地、農牧用地、工業區、礦區、道路、社區、學校、公園綠化、觀光遊憩地區、運動場所等非林業用地,均鼓勵植樹綠化;(4)獎勵辦法,依前訂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及獎勵農地造林要點辦理;(5)對違規使用之林地及山坡地加強取締、實施造林,租地造林地應造林而不造林者終止租約,私有林地不願造林者由政府依法代為造林後求償。
為配合全民造林運動,國有財產局將於87年度開始,以11,234筆面積90,526公頃之國有林地移交林務機關造林,其來源為現委由縣市政府管理之國有而未出租之耕地、林地、養殖地,依行政院核定之收回自管方案辦理。
三、林產處分
台灣國有林產物之處分,係由民間依處分規則標購承理伐採而後銷售,自日據全期訖民國41年2月均執行特賣制度。民國41年3月起處分規則廢特賣改為公開標售,46年11月增列專案核准之處分方式,限為公有事業機構之直營採取及緊急災害搶修所需。民國78年11月起國有林產物處分改由中央立法,公布全國施行之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並沿用前處分規則之台灣省實施辦法(作為施行細則),82年1月將此修訂公布為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台灣省實施辦法。
現行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訂定,林產物分為主產物及副產物,其採取依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之年度採伐計畫。處分方式分為:(1)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之直營採取;(2)指定區域種類之公告標售(業商)採取;(3)不適於標售之專案核准採取,包括管理經營機關營林自用,林業試驗研究,公共工程興建、搶修及障礙木,原住民生產或生活必需,森林副產物或藥物,租地造林或保育竹林之木竹或筍等,計十二項。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林產物之伐採許可,除國有林應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外,公有林應依省、市主管機關許可;本局統籌編訂全台年度採伐計畫,台北、高雄二院轄市各自依法處分。
台灣林木伐採,光復後自民國35-39年間之年伐木量44.5 萬m³(立木),四0年代伐木量大幅增加,47年突破100 萬m³大關,53-54年伐木量曾逾163 萬m³,此後每年維持約150 萬m³之伐木量;進入六0年代由於工業材之需求增加,推行林相變更處分,以及木材加工業產品貿易之拓展等因素,伐採量隨而大增,民國61年達180萬m³之最高峰;民國54-63年間,年均伐採立木 1,603,942m³,生產用材(原木)年均1,091,141m³為最盛期。民國63年以後,深受國際能源危險所致經濟不景氣影響,木材滯銷,加之政府推行森林保育政策,伐採量大幅降低,64-65年之伐採量各約為110 萬m³,66-78年間伐採量自90.4萬m³遞降為26.4萬m³(77年度完全停止直營伐木),年均伐木量僅為71.27萬m³。
民國79年10月政府公布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訂定每年度最高伐木限度為50萬m³,80 年11月修訂為以不超過20萬m³為原則(每一伐區皆伐面積不得逾5公頃),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以及無法復舊造林地區林木;實驗林或試驗林,則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亦不得砍伐。民國79-84年度全台伐採量,悉符制約如下表: 單位:公頃,m³
會計年度 |
伐採面積(公頃) |
伐採立木(m³) |
針葉樹林(m³) |
闊葉樹林(m³) |
薪炭林(m³) |
79 |
1,917.17 |
203,213 |
91,810 |
71,688 |
39,715 |
80 |
1,046.40 |
126,059 |
68,628 |
34,128 |
23,303 |
81 |
1,035.87 |
118,323 |
75,242 |
21,022 |
22,059 |
82 |
575.22 |
71,735 |
55,140 |
7,970 |
8,625 |
83 |
439.27 |
56,128 |
39,861 |
10,131 |
6,136 |
84 |
624.62 |
63,177 |
40,967 |
5,225 |
16,976 |
85 |
499.69 |
56,374 |
43,192 |
3,482 |
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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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