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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造林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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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台造林

台灣光復時山區荒廢林地達51萬公頃(另有不能造林地33萬公頃);光復初期政令鬆弛,濫伐濫墾猖獗,林地破壞嚴重,本局歷任局長各有其造林計畫,有三年、四年、五年、十年以至廿年長期等名目,但實際成果繫於財務狀況及任期長短;綜合光復後民國35-48年間全台造林總面積為351,709公頃,其中國有林143,925公頃(40.9%),公私有林207,784公頃(59.1%),民國49-78年間全台造林總面積為720,443公頃,其中國有林464,889公頃(64.5%),公私有林255,554公頃(35.5%)。

本局改制為公務預算機構後,造林生產組造林課之職掌為造林之調查規劃、育苗與撫育、國有與公私有林之管理。民國76-80年度,本局應執行加強造林與森林撫育五年計畫,因經費短絀無法編足年度預算而有延滯,78年3月奉院令准予修訂原計畫為:國有林造林24,307 公頃(內林相改良4,334公頃),公私有林造林6,830公頃,保安林造林1,315 公頃,合計32,452 公頃,人工林撫育疏伐6,071公頃,共需經費65億2,600萬元;實際執行造林30,264公頃。

民國78年9月據院令編擬後續(81-86年度)之六年計畫,實施國有林造林24,936公頃(內林相改良16,692公頃,租地造林4,800公頃),公私有林造林7,240公頃,保安林造林1,214 公頃,合計33,390公頃,人工林撫育疏伐6,841公頃,投入經費預算82億1,700萬元。本計畫執行結果,81-85年度之五年間計完成造林新植24,015公頃,撫育延面積287,555公頃,育苗 3,431,964㎡,撫育疏伐3,409公頃,海岸林定沙工1,014公頃,均經考核覈實。

本局奉行省府指示,利用重要公路沿線及台糖土地建設林園大道。
民國79-85年間全台造林面積(單位:公頃)
民國年度 合計 林務局 其他機關 國有林計 公私有林
79 3,883 1,611 1,189 2,800 1,083
80 4,656 2,200 1,201 3,401 1,255
81 5,081 2,291 784 3,075 2,006
82 4,783 2,438 1,232 3,670 1,113
83 4,622 2,165 1,430 3,595 1,027
84 3,558 1,052 1,428 2,480 1,078
85 5,230 1,899 1,917 3,816 1,414
合計 31,813 13,656 9,181 22,837 8,976

造林課於民國82年公布歷年造林及現存面積再次清查資料:(1)累計國有林造林面積 423,350公頃,其中光復前造林102,972公頃,實存僅9,977公頃,註銷92,995公頃,光復後造林320,378公頃,僅存266,600公頃,註銷53,778公頃。(2)光復後另由林務局以外政府機構在國有林地造林面積累計122,709公頃,實存91,569公頃。(3)累計光復前民間造林249,918公頃,實存面積未查,料應註銷不少;光復後以縣市政府名義執行之公私有林累計造林面積 626,412公頃,實存328,697公頃,註銷297,715公頃。(4)總計現存造林面積686,866公頃,獲台灣人工造林面積率為 37% ( 686,866 公頃/ 1,865,141 公頃)。有關補充說明事項:
  1. 光復前,官營造林實存面積9,977公頃,其樹種依造林面積序為柳杉3,916公頃,扁柏 1,060公頃,相思樹984公頃,杉木937公頃,松類混淆林660公頃,桂竹606公頃,樟樹 514公頃,其餘樹種合計1,300公頃。
  2. 光復後,本局造林實存面積266,600公頃,其主要樹種依造林面積序為松類純林38,986 公頃,柳杉38,725公頃,紅檜35,566公頃,其他闊葉樹27,089公頃,相思樹25,001公頃;其餘次要樹種合計93,550公頃,各次要樹種依序為松類混淆林、光蠟樹、台灣杉、杉木、香杉、台灣櫸、樟樹、楓香、肖楠、其他針葉樹、扁柏、柚木、摩鹿加合歡、泡桐、木油桐等;竹類造林有莿竹、桂竹、麻竹等,合計面積僅有7,683公頃。
  3. 光復後,本局造林註銷面積53,778公頃,其緣由為:達伐期砍伐5,454公頃,天然災害 7,274公頃,人為災害8,573公頃,立地環境不適3,871公頃,林地移交10,392公頃,林地解除2,654公頃,變更使用6,434公頃,其餘原因(含原因不明)註銷9,126公頃。 光復後以縣市政府名義執行之公私有林註銷面積297,715公頃,其緣由為:達伐期砍伐 142,686公頃,天然及人為災害133,065公頃,區外保安林及海岸林地解除10,426公頃,地目非「林」之民營造林11,538公頃。
二、林業輔導

本局造林生產組輔導課之職掌,為民營林業及林產工商業之輔導;造林課之實際業務,部分亦為造林輔導。有關林業輔導事項:
  1. 造林貸款
    依台灣省造林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民國64-73年度間本局原可運用基金3億元,76-80年每年由中央與省各增撥專款1,000萬元,五年共增1億元,故訖84年度本基金收入應有4億元,實收3億9,901.49萬元。此額加歷年(64-84年度)利息收入扣除手續費用及業務費用之淨餘3億1,508.37萬元,減去應收利息1,893.91萬元而加以貸款收回3億5,712.73萬元,再減去實際貨款額5億3,281.75萬元(79-84年度實際貸款額1億5,854.09萬元),得現金存結5億1,946.93萬元。歷年共計貸助新植1,835戶13,667.38公頃,撫育230 戶8,421.85公頃,卡車路新設4戶807公尺,補修2戶4,000公尺。

    造林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事業之個人、公司、團體、機關及學校;貸款額度,一般造林為150萬元,機關學校為300萬元,最高貸款期限均為廿年。貸款利息,鄉鎮市公所為公共造產以年率1%計息,其餘均以3%年率計息。
     
  2. 獎勵私人造林
    獎勵私人造林為政府既定政策,其補助金迭有提高,最早於民國72年9月為每公頃2,000 元,民國80年6月修訂「實施要點」,獎勵金額提高為32,000元(每人每年最多申請面積限為 20公頃);但近年工源缺乏、工資高漲、材價低迷,林農造林意願難與民國40-50年代相比;民國83年9月造林獎勵金大幅提高,除私有林地外,獎勵對象擴及於農牧地造林、公有山坡地及國有林地租地造林、原住民保留地造林;每公頃獎勵金額,新植後10月實測成活率達70%者先發50,000元,第二年起至第六年成林前(公有林造林由林管處承辦,六年成林後移交當地鄉公所撫育管理),依規定撫育達標準經實測成活率夠 70%者,每年發撫育管理補助費20,000元,兩項合計每公頃最多可得150,000元。

    民國80-83年間,合計預定獎勵面積3,873.11公頃,實際獎勵面積3,354.76公頃,檢測合格面積1,692.27公頃,核發獎勵金31,894,686元,成效未如理想。
     
  3. 農地轉作造林
    政府近年推行農地造林政策,訂定獎勵農地造林要點;台灣農地向以種植水稻為尚,所需灌溉水源日蹙而其經濟價值日落,政府乃積極推動稻田轉作或休耕,但轉作徒增政府收購之財務負擔,休耕閑置又屬浪費生產資源,故農地造林不失為對策,其獎勵方式:(1)稻田符合轉作林木者,成林前六年間每年分二期每公頃各補助1.5公頓稻穀,作價24,750元,不符合者每公頃亦補助1.0公頓稻穀,作價16,500 元。(2)造林所需苗木免費供應或計價自備,並比照前項獎勵私人造林辦法每公頃發給獎勵金32,000元,造林後次年成林者發20,000元,第四 年再給12,000元,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年編列預算辦理。

    本項農地造林獎勵方案將執行於全台各縣市(十六縣一市),目標10 萬公頃;81-85 年度預定執行7,040公頃,實際完成6,805公頃,81-83年度實支獎勵金6億2,598.7萬餘元。
     
  4. 海岸防風林營造
    政府推動六年國家建設計畫,擬將重工業、基礎工業、石化工業逐次移向海岸地區,並於濱海開發新市鎮,海岸防風林帶之營造及定沙工程為必要之先期建設。81-86年度擬完成海岸防風林造林504公頃,定沙工程500公頃,並配合工業區或新社區之造林綠化或全民綠化運動。
     
  5. 澎湖專案造林
    澎湖縣地理環境特殊,造林木受強烈季節風及鹽霧為害,土層淺薄而水源匱乏,雨量稀少而蒸發量高,曾被視為成林絕望之域。為加速其地綠化,省府特於民國81年8月成立澎湖造林推行小組,由澎湖縣長任召集人,下設造林工作隊,隊長由本局派員兼任,訂定落實澎湖造林六年(81-86年度)計畫,訂新植海岸防風林60公頃,撫育疏伐25公頃,公路行道樹28.5公頃,學校植樹70公頃,公園植樹30公頃,農地造林600公頃,總經費1億5,865萬元(其後調整增列)。
     
  6. 琉球松病害補償
    民國73年台灣北部地區部分琉球松造林木感染松材線蟲萎凋病害,至85年全面受害並蔓延於中南部,故成立防治及處理技術小組,依有關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台灣農林作物病蟲害緊急防治辦法之規定,應予砍伐清除而對林農補償其損失。農委會為此已申准動支85年度行政院第二準備金3,760萬元,86年度將再獲補助700萬元,並同意由本局調整加強造林與森林撫育五計畫以2.5億萬元支應;仍有不足,將由省府申請中央專款補助。
     
  7. 公私有林動態調查報告
    台灣各縣市公私有林之輔導,前屬林政組推廣課之職掌,改制後移交造林生產組輔導課辦理。茲據民國84年底全台公私有林動態調查報告:現有公有林51,888筆,47,843.57公頃,私有林293,202筆,185,261.74公頃;合計345,090筆,面積233,105.31公頃(其中有立木地 173,978.40公頃),但約有56,000公頃屬荒蕪地或種植農作物。
     
  8. 推行全民造林運動
    民國85年10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全民造林運動綱領:(1)由各級政府輔導民間團體組成促進會宣導推動;(2)凡國有林地、公私有林地、原住民保留地之林業用地,均為造林之對象,並以各種租地造林地、原住民保留地及山坡地林業用地之超限利用者為優先,由本局及各林管處輔導施行;(3)餘於軍事用地、農牧用地、工業區、礦區、道路、社區、學校、公園綠化、觀光遊憩地區、運動場所等非林業用地,均鼓勵植樹綠化;(4)獎勵辦法,依前訂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及獎勵農地造林要點辦理;(5)對違規使用之林地及山坡地加強取締、實施造林,租地造林地應造林而不造林者終止租約,私有林地不願造林者由政府依法代為造林後求償。

    為配合全民造林運動,國有財產局將於87年度開始,以11,234筆面積90,526公頃之國有林地移交林務機關造林,其來源為現委由縣市政府管理之國有而未出租之耕地、林地、養殖地,依行政院核定之收回自管方案辦理。
三、林產處分

台灣國有林產物之處分,係由民間依處分規則標購承理伐採而後銷售,自日據全期訖民國41年2月均執行特賣制度。民國41年3月起處分規則廢特賣改為公開標售,46年11月增列專案核准之處分方式,限為公有事業機構之直營採取及緊急災害搶修所需。民國78年11月起國有林產物處分改由中央立法,公布全國施行之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並沿用前處分規則之台灣省實施辦法(作為施行細則),82年1月將此修訂公布為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台灣省實施辦法。

現行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訂定,林產物分為主產物及副產物,其採取依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之年度採伐計畫。處分方式分為:(1)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之直營採取;(2)指定區域種類之公告標售(業商)採取;(3)不適於標售之專案核准採取,包括管理經營機關營林自用,林業試驗研究,公共工程興建、搶修及障礙木,原住民生產或生活必需,森林副產物或藥物,租地造林或保育竹林之木竹或筍等,計十二項。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林產物之伐採許可,除國有林應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外,公有林應依省、市主管機關許可;本局統籌編訂全台年度採伐計畫,台北、高雄二院轄市各自依法處分。

台灣林木伐採,光復後自民國35-39年間之年伐木量44.5 萬(立木),四0年代伐木量大幅增加,47年突破100 萬大關,53-54年伐木量曾逾163 萬,此後每年維持約150 萬之伐木量;進入六0年代由於工業材之需求增加,推行林相變更處分,以及木材加工業產品貿易之拓展等因素,伐採量隨而大增,民國61年達180萬之最高峰;民國54-63年間,年均伐採立木 1,603,942,生產用材(原木)年均1,091,141為最盛期。民國63年以後,深受國際能源危險所致經濟不景氣影響,木材滯銷,加之政府推行森林保育政策,伐採量大幅降低,64-65年之伐採量各約為110 萬,66-78年間伐採量自90.4萬遞降為26.4萬(77年度完全停止直營伐木),年均伐木量僅為71.27萬。

民國79年10月政府公布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訂定每年度最高伐木限度為50萬,80 年11月修訂為以不超過20萬為原則(每一伐區皆伐面積不得逾5公頃),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以及無法復舊造林地區林木;實驗林或試驗林,則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亦不得砍伐。民國79-84年度全台伐採量,悉符制約如下表: 單位:公頃,
會計年度 伐採面積(公頃) 伐採立木() 針葉樹林() 闊葉樹林() 薪炭林()
79 1,917.17 203,213 91,810 71,688 39,715
80 1,046.40 126,059 68,628 34,128 23,303
81 1,035.87 118,323 75,242 21,022 22,059
82 575.22 71,735 55,140 7,970 8,625
83 439.27 56,128 39,861 10,131 6,136
84 624.62 63,177 40,967 5,225 16,976
85 499.69 56,374 43,192 3,482 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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