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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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施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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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94-12-27編修日期:094-12-27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730383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17303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執行保安林經營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方法。

二、保安林於編入或檢訂時,應視氣象、地況、林況及編入目的等,選定鄉土造林樹種為原則,訂定其伐期齡。前項保安林建議造林樹種及伐期齡一覽表如附表。

三、立木之採伐,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擇伐作業,應降低擇伐率;優先採伐被害、劣勢木竹。
(二)原則上不施行皆伐作業,但有本準則第十條所定情形者,得施行之。施行皆伐作業時,應儘量縮小採伐面積,並分散採伐地點。
(三)為增進保安功能,應適時實施適度之疏伐,惟避免作強度之疏開。
(四)施行複層林作業時,為維持森林之健全狀態,應視林內光度與下層木之生育狀況,施行上層木之採伐。

四、立木之採伐,禁止為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土保持。
(二)損害他人之竹、木或工作物。
(三)毀損或移動採伐區域內設置之界木或境界標識。
(四)採伐經主管機關規定或點記應保留之立木。
(五)竊取森林主副產物。

五、施行造林、撫育,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定適當之樹種、種植方法及時期。
(二)為發揮森林之保安功能,應選用長伐期齡之樹種。
(三)整地時不得引火焚燒,或採用有礙水土保持之方法。
(四)儘量縮短更新作業期間。
(五)生長不良之人工林樹冠覆蓋度,低於百分之五十且缺欠自然更新能力者,應予補植,以促其早日成林;施行天然更新時,應於幼樹發生不足處施行人工補植,並予適當撫育。
(六)除草、切蔓及除伐等作業,應視目的樹種之生育狀況、植生狀態、鬱閉度及局部氣象條件等,於適當時期,以適當方法施行。

六、林道之開設,儘量從已設林道沿等高線延伸;設計時應選挖方較少之路線;施工時應將棄土填壓於路面或堆置於核定之棄土場,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七、各類保安林之施業,除應遵循第三點至前點之規定外,並應分別依下列方法施行:
(一)水源涵養保安林:
1.應選擇深根性,根多、擴展範圍廣,常綠、枝葉密、樹冠大之樹種為主,落葉樹種為輔。
2.儘量建造複層混合林,將生長快速樹種與生長遲緩樹種混合;陽性樹種與陰性樹種混合;深根性樹種與淺根性樹種混合;針葉樹與闊葉樹混合;常綠樹與落葉樹混合。
3.造林時以每公頃約一千五百株為原則,森林鬱閉後,應開始實施疏伐,使林地常有適量之下層植生及地被物之覆蓋。
4.造林地撫育,除應行刈草、切蔓等初期撫育外,更應實施疏伐撫育作業。
5.溪流兩岸之森林,應保留五十公尺以上寬度之保護林帶,其更新以擇伐為限。
(二)土砂捍止保安林、墜石防止保安林:
1.造林時應選擇深根性、萌芽力強之樹種,並以萌芽更新及天然下種更新為原則,必要時得以人為加速更新。
2.應儘量建造複層混合林。
3.溪流兩岸及受其保護之鐵路、公路等兩側之森林,保留五十公尺以上寬度之保護林帶。
(三)風景保安林、自然保育保安林、衛生保健保安林:
1.應選擇鄉土樹種,建造複層混合林。
2.溪流兩岸之森林,應保留五十公尺以上寬度之保護林帶,其更新以擇伐為限。
(四)飛砂防止保安林、防風保安林、漁業保安林、航行目標保安林、潮害防備保安林、鹽害保安林、國防保安林:
1.造林時,應選擇常綠、耐風、耐鹽、耐寒、耐旱之樹種,並施行三角形栽植。
2.應符合當地生態系,建造複層混合林。
3.禁止採伐迎風面森林之林緣保護帶。
(五)水害防備保安林:
1.應選擇深根性,根多、耐水、擴展範圍廣之樹種。
2.儘量建造複層混合林。
3.造林時以每公頃約一千五百株為原則,森林鬱閉後,應實施疏伐,使林地常有適量之下層植生及地被物之覆蓋。
4.溪流兩岸之森林,應保留五十公尺以上寬度之保護林帶,其更新以擇伐為限。
(六)煙害防止保安林:
1.應選擇耐煙性強之常綠樹種。
2.儘量建造複層混合林。
3.造林時以每公頃約一千五百株為原則,森林鬱閉後,應實施疏伐,使林地常有適量之下層植生及地被物之覆蓋。
(七)防雪保安林:
1.應選擇抗寒、耐雪壓之深根性樹種。
2.應建造複層混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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