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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2/0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1854號 一、復貴府95年11月10日府農林字第0950225878號函。
二、本案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得否續約之重要爭議點,係為原承租人○○○過世之時間點,請貴府應先行查明。
三、如○○○係於91年租約屆滿得申請續訂租約後過世,其在世時即應辦理租約續約事宜,惟因故未辦理,恐疑有意終止租約,如其繼承人得否主張租約依然存續而得利用該地,此節容有未洽;倘○○○於租約期滿前即已過世,依據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10點規定,睽其意旨,於○○○過世時,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權並申請變更登記;如繼承人未申請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應逕為辦理租約變更登記,以符民法第1148條之精神。
四、惟本案○○○過世時間點暨該君承租之租地已遭註銷之情形,其有關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等相關法規,茲因事涉主管機關內政部,仍請貴府逕洽查明前揭法規之適用。
五、本案疑義仍請貴府依據說明二、三及四查明見復,並補送歷年租約影本各1份過局,俾憑辦理後續釋疑。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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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