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5/10/1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1534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0月4日農訴字第0950144708號函暨95年10月4日農訴字第0950144707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上揭函決定書,因訴願人信賴原處分機關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之規定准予辦理獎勵造林之處分,並繼續實施造林迄今,即有信賴基礎存在,貴府追償訴願人所領87年至92年造林獎勵金之處分,顯違反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應予撤銷;是以,本局前95年4月24日林造字第0951607513號函釋,依據上揭決定書停止適用,先行敘明。
三、惟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訴願案,依據貴府前於95年4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50103497號函,說明四,略以,現場實際勘查結果部分造林地已轉賣他人,部分已興建廠房、店鋪,造林木剩下無幾。此節仍請貴府儘速補送○○○○股份有限公司及○○○君申請有案造林地之相關基本資料(申請書、切結書、造林登記卡、造林檢測紀錄卡、土地登記謄本)及現勘紀錄影本、現勘照片及相關處理意見過局後,俾憑後續辦理事宜。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51741534.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124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