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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3/2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0613號 一、復貴處98年11月19日花作字第0988230701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申請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者,應填具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受理機關彙整轉請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申請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造林成活率。」,「獎勵造林人於新植造林完成三個月後,應向受理機關提出報告。經受理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採系統取樣法實施檢測……」,經檢測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三、依據前揭規定,新植造林應於核准年度內完成,並於新植造林完成三個月後實施檢測,經檢測符合規定者,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本案據報為97年度獎勵輔導造林申請案,惟延至98年2月後才陸續種植,其中辦時程似有不妥。本案請貴處依規辦理,並請一併查明更正該案核准之行政處分書。
正本:本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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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