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9/04/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0875號 一、復貴處99年1月27日嘉作字第0995230138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案如符合該辦法之區位、對象及新植造林方式等,則可據以辦理。獎勵造林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現場勘查後,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予以核准之;經核准之申請案,申請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造林成活率;主管機關每年進行造林檢測,符合成活率等檢測條件者,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合先敘明。
三、本案如符合前揭規定,並經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則可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惟本案程序似不符規定,請貴處查明並依規辦理。
正本:本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91740875.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83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