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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1/2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20577號 一、復貴處98年11月3日投政字第0984214107號函。
二、查本局95年11月13日召開「國有林地移交接管工作小組第七次會議」就接管出租林甲地之獎勵金後續發放事宜已有處理原則。且本局於98年5月25日召開研商「國有林地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計畫」及「國有財產局接管國有林地移交林務機關接管計畫」相關事宜會議,針對接管出租林甲地尚未完成換約及已換訂2年租約者,仍未改正造林之處理亦作成決議有案。故針對已接管國有財產局國有林地出租之林甲地,事涉獎勵造林業務者,不論承租人是否完成改正造林,仍宜接辦並積極輔導承租人改正,以符行政程序。
三、至南投縣政府尚有未補齊資料及現地尚未完成改正者,請貴處儘速與該府辦理點交工作;如該府仍未能提供完整資料者,嗣後事涉請求返還造林獎勵金部分,宜請該府配合貴處協助確認其返還範圍,以利貴處續處。
正本:南投林區管理處
副本:本局林政管理組、本局造林生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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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