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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2/0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2315號 一、復貴府98年12月2日府農林字第0980151831號函。
二、本案據報全民造林地坐落貴縣元長鄉青山段○○○○、○○○○、 ○○○○地號,因遭法院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定所有權移轉,惟究本案系爭造林地之土地現況、歷年檢測紀錄及受領獎勵金為何?貴府未詳為敘明,故請貴府應先詳為查明事實為宜。
三、至今,鑑於系爭造林地地之所有人既已異動,且本案系爭造林地已受貴府獎勵長達18年,距獎勵期限20年僅剩2年,故為貴縣造林成效,仍請貴府先行徵求土地繼受人同意持續維持造林木,再予卓處。
四、倘貴府尚有疑義,仍請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提供貴府具體處理原則及相關資料過局,俾利本局研處。
正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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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