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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5/1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0744號 一、復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97年12月19日府農林字第0970111117 號函。
二、鑑於貴府函詢之區位,位於都市計畫區之保護區,有關保護區事涉造林之規定,經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7條第1項及同項第9款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規劃,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九、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故保護區土地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造林使用。
三、本會頒布之「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係基於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之考量,針對需造林之環境敏感區域,以給付獎勵金方式優先實施。故都市計畫區內之保護區本屬環境敏感地區,應可納入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受理之對象,惟貴府仍應依據該辦法第6條規定,須經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以符行政程序。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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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