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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1/2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01770號 一、復貴府98年1月19日府農育字第0980019645號函。
二、有關貴府函詢對象,尚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對象,惟申請之區位仍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並經貴府執行現勘後,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始核准之;惟鑑於獎勵造林期限長達20年,為避免嗣後衍生糾紛,仍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件為妥。是以,仍請貴府詳為查明事實後,依據前述原則本於權責辦理。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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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