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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2/2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03593號 一、復貴府98年2月23日府農林字第0980031868號函。
二、鑑於現行推動「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辦理,該計畫係屬申請核可制,且須俟林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政機關與獎勵造林人之行政法律關係始生效力,獎勵造林人方可執行新植造林工作。
三、本案據報貴縣陳情人○○○○君係為已完成造林後,欲向貴府申請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茲因本案未經貴府核准逕已完成造林,顯與「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不符,故請貴府審慎考量前開原則卓處。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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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