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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7/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56737號 一、復貴府98年7月1日府農育字第0980154009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6月18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769號函示有關得申請造林獎勵金者係包含民國94至97年間已實施造林、未領取造林獎勵金且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範之區位者,經主管機關現場勘查後,認有實施造林必要者始核准之。
三、本案據報申請造林獎勵金之土地,其地上林木已逾20年,經查該等造林地未在上開規範範圍內,現行歉難申請造林獎勵金;惟貴府既因基於為避免貴縣發生砍大樹種小樹之情事,此仍應由貴府依據林產物處分相關規定,依據權責准駁民眾處分林木之申請案件,以維貴縣森林覆蓋。
四、另,倘貴縣有民眾自行從事造林欲融資者,可協助民眾申請造林貸款,裨使提昇貴縣造林成效。
正本: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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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