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8/07/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1073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君98年6月22日陳請書辦理。
二、鑑於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屬附負擔之行政授益處分,揆其意旨係由縣(市)政府核准造林人參與該計畫後,須逐年經縣( 市)政府檢測造林地符合規定者,造林人始能領取造林獎勵金。且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6條既已明定,申請造林獎勵金者,須主管機關經現場勘查後,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殆無疑義。
三、本案陳情人○○○君究能否申請造林獎勵金?茲因主管機關係屬貴府,仍應由貴府執行現場勘查,查明○君陳情系爭土地之種植方式是否符合造林方式之規定?栽植樹種是否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規範?及是否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 年6月18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769號函示等疑義後,再予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准駁該申請案,以符行政程序。
四、隨文檢附○○○君陳情書影本1份。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君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81741073.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85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