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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8/1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1317號 一、復貴府98年7月31日屏府農林字第0980180963號函。
二、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又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8條:「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是以,禁止處分登記或查封登記係禁止土地所有權人處分土地權利,於所有權未移轉前,土地所有權人仍得管理使用土地。
三、經查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並未明列禁止處分登記或查封登記之土地不得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故主管機關自難拒絕受理申請人申請參加該計畫;惟鑑於獎勵造林期限長達20 年,為避免嗣後衍生糾紛,難全政策良法美意,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本於行政裁量權限,對申請案予以准駁。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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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