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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4/2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0963號 一、復貴府99年4月15日府農林字第09900804390號函。
二、有關本案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9年4月14日農授林務字第0991740845號函復○○○君,並副知貴府,故仍請貴府逕依該函針對因天災致崩塌之土地範圍,儘速檢送「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之應備書件1式10份過局,俾憑續處。
三、另,本案事涉溢領獎勵金之範圍,鑑於貴府係屬林業經營管理機關,且為原處分機關,本應依權責審認卓處。至本案應繳回造林獎勵金部分,倘○○○君尚有造林地並領取造林獎勵金者,基於考量農民經濟負擔,得同意由每年領取造林獎勵金逐年抵扣,惟貴府須確實錄案追蹤控管,直至應繳回獎勵金全數繳回本局,俾憑結案。
正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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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