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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6/18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81740769號 一、對於已實施造林而未申領造林獎勵金者,倘其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獎勵造林對象及第4 條規定之獎勵造林土地區位者,得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填具造林獎勵金申請書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經受理後,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實施造林成果檢測,檢測合格者,由造林木林齡推定其造林年度,並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發給該造林年度之獎勵金。非由第1年開始發給獎勵金。
三、有關造林成果檢測不合格者之後續輔導限期改善或廢止核准等事宜,均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國立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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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