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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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詢問「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與「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效力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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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2/1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2312號

一、復貴府98年10月15日屏府農林字第0980235328號函。

二、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與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範內容有所差異,以造林成果檢測合格發給獎勵金之規定為例,其中「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自造林第7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扣除自然枯死率2%,每3年實施檢測工作。而「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則無造林第7年起,每3年實施檢測工作規定。因此,除獎勵金之發放規定外,「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其他規定倘若均要納入「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範,則前述造林成果檢測即須要每年檢測,對人民權益或行政機關執行上,都將會有所影響。

三、此外,「獎勵造林實施要點」雖屬行政規則,不僅具有外部之規範效力,且政府已依此規則編列獎勵造林預算案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預算,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其效力等同於法律,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

四、有關「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與「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效力不同,及能否於「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增訂條文,將「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納入規範等疑義,本會業已多次函復貴府有案,爾後將不再函復。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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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24 最後更新日期:20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