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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2/05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90107806號 一、復 貴府99年2月1日府農森字第0980190675號函。
二、有關貴府建議事項,將會忽略實際造林木林齡。此外,均由第2年發給造林獎勵金,除與現況明顯不符外,也涉及追溯發給獎勵金情形。一般立法以不溯及既往及公平正義為原則,如要溯及由第2年發給造林獎勵金於法無據。
三、本案造林獎勵金之發放方式,仍請依照實際造林木林齡向後發給造林獎勵金。
正本: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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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