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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3/2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605838號 一、 復貴局101年3月16日南市農森字第1010226596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倘原 ○○○政府核准造林土地之地號有所遺漏,為誤寫情況,似可依前開規定更正處分,以符實際造林面積。惟,本案仍請貴局依具體個案事實及相關規定,逕行認定妥處。
正本: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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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