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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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貴縣議會議員質詢獎勵平地造林之林木對毗連農地作物影響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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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6/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351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99年6月3日府農自字第0990135421號函辦理。

二、本案茲提供意見如下:

  (一)有關平地造林之林木樹蔭遮蔽毗連農田影響農作物進行光合作用,造成生育不良使產量降低1節,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造林區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應設置保留行距三公尺之緩衝帶,爰應不致於影響鄰近農作。

  (二)造林地所生病蟲害蔓延鄰近農田,使農作物罹病影響農民收益,是否有違森林法第38條之規定1節,說明如下:

  1、查森林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森林生物為害蔓延或有蔓延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有利害關係之森林所有人,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應適用於森林內,依據同法第3條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又林地之範圍於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已有明確之範圍,似與平地造林計畫適用之區位有別。

  2、造林人於平地造林地管理不善致影響鄰田耕作,應予限期改善,倘未依執行機關所定期限改善,執行機關可依據本要點第13條規定廢止其造林直接給付之核准,並命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

  3、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之試驗結果,以○○大農大富造林地為試驗區,農地及鄰造林地農地,兩地的鼠類族群數量相近,並未發現造林會影響鄰近農地的鼠類族群量。日後該所仍將持續進行相關農地造林中後期撫育及對環境生態影響之研究。

  (三)○○公司於特定農業區造林是否影響農業生產1節,○○公司於91年起將休耕蔗田土地配合政府造林政策轉型進行造林工作,該公司考量土地利用規劃,並依據本要點第19點向本局提出計畫書申請,申請之造林地為復耕可能性較低之農地及生產條件不佳之邊際土地,非主要糧食生產區域,且其造林地點分布全省各地,均由該公司自行決定並適時調整造林地點,爰應無影響農業生產之虞。

正本:高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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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87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