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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9/16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00156722號 一、依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公司100年8月26日桃字第1000826001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計畫道路之水土保持計畫,前經新竹縣政府以97年6月13日府農保字第0970072541號函核定,並核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2,763,516元,且貴公司已繳交在案。本次係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因計畫面積擴大,經新竹縣政府重新核算,以100年6月24日府農保字第100078962號函表示尚須補繳回饋金8,984,595元。又本案經本會林務局函詢新竹縣竹東鎮公所獲復,旨揭計畫道路係○○○ 君96年9月13日承諾同意依據新竹縣政府95年12月7日府工養字第0950159338號函示原則,先行捐贈案內道路用地後自行開闢計畫道路。是以,本案計畫道路並非竹東鎮公所委由貴公司代替施作。
三、綜上,貴公司並不符合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3款「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得免繳交回饋金」規定,依規仍須繳交回饋金。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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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