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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3/22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10713373號 一、復貴中心101年3月15日北極字第100031501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得免繳交回饋金。究其立法意旨,係避免重複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者,既未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自無法適用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
正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副本: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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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