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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8/0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1282號 一、復貴會98年7月29日原民經字第0980034525號函。
二、本案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5月2日農林字第0910117873號函及91年1月8日農林字第900171807號函(影本如附)示辦理,有關獎勵全民造林之造林地,凡屬天然下種且非為果樹類之樹種,均可視為保留木一併撫育,得併計新植與保留木核發獎勵金。本案本局亦以91年5月23日九一林造字第0911651689號函請貴會依農委會函示辦理有案。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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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