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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2/27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70171993號
一、復貴處97年12月15日觀東企字第0970004167號函。
二、按本會94年7月20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687號函,略以「山坡地開發利用人於山坡地上申請開發案件,應以山坡地開發案件之申請日作為判斷適用新或舊法規之基準日,…山坡地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如於本辦法訂定前已送件者,其水保計畫雖於本辦法訂定生效日期後核定,應免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據貴處表示本案係94年3月31日簽約…BOT部分於97年8月27日通過環評審查,目前準備申辦建照、水保、山坡地審查等作業中等語,該B0T案顯在本辦法訂定發布(89年11月30日)後送件,自有本辦法規定之適用。
三、另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7月24日工程技字第09600299190號函釋,已要求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如有須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情形,應於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內載明,另已簽約促參個案如涉及山坡地回饋金繳交疑義,請依契約規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辦理有案。又本會前固針對行政院衛生署以B0T方式委託○○○○大學投資興建經營「行政院衛生署○○醫院」,因該醫院之興設,係源於民國77年臺灣省行政會議第1892次會議決議,將省立○○醫院○○分院改制遷建於臺北縣境,且該醫院基地之土方移除及整地工程,先由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臺北縣政府執行土方移除工程,續由○○○○大學執行,本會爰於94年5月27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421號函將該B0T案件視為政府興辦,惟該案核屬個案認定,且該函釋業以96年1月16日農林務字第0951622719號函停止適用在案,況本案與○○醫院B0T之案情有間,亦無援引之可能。
四、綜上,本案仍請貴處逕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7月24日工程技字第09600299190號函釋內容辦理,茲檢附該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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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