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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2/1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601711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會98年1月19日南港字第0032號函辦理。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課徵,係因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礙於水土保持,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外部性」,因此造成此種水土保持妨礙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者,即負有防止責任,必須集資統籌作為造林基金,以維護山坡地之安全,其課徵性質上為「特別公課」;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係屬「工程受益費」,爰2者性質不同,並無重複負擔之問題,此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429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另查本辦法第8條第1款免繳交回饋金之規定:「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故本案若非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公有,則無該款之適用。
正本:臺北市○○○○○○○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臺北市○○○○○○○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聯絡處)、臺北市○○○○○○○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聯絡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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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