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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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臺北市○○○○○○○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詢問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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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2/1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601711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會98年1月19日南港字第0032號函辦理。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課徵,係因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礙於水土保持,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外部性」,因此造成此種水土保持妨礙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者,即負有防止責任,必須集資統籌作為造林基金,以維護山坡地之安全,其課徵性質上為「特別公課」;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係屬「工程受益費」,爰2者性質不同,並無重複負擔之問題,此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429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另查本辦法第8條第1款免繳交回饋金之規定:「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故本案若非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公有,則無該款之適用。

正本:臺北市○○○○○○○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臺北市○○○○○○○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聯絡處)、臺北市○○○○○○○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聯絡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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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6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