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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1/17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1943號 一、復 貴工程處98年10月28日台水北二字第09800075960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及學理上謂「行政機關乃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體,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其效果歸屬於國家或該自治團體」。因此,本會前以97年10月9日農授林務字第
0970154308號函敘明○○○○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屬於私法人之公司,須繳交回饋金有案,合先敘明。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3款明定,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交回饋金。惟貴公司屬於國營事業,組織上應為私法人之公司,此與○○○○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質無異,非該款所稱之「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副本: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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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