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8/11/12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2086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府98年11月6日北府農林字第0980949571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略以「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日後於相同範圍內因另有需要,再次擬定水土保持計畫,應為不同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本案於相同範圍內因另有需要,再次提送水土保持計畫,應為不同案件,除符合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各款所列之免繳交回饋金規定者外,仍應繳交回饋金。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81742086.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67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