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8/11/16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2087號 一、復貴局98年11月5日北農林字第0980942451號函。
二、查本會林務局94年3月7日林造字第0941603924號函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94年2月21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41603555號函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取時間點,爰貴府公告乘積比例後,送核之水土保持計畫均須核算回饋金數額,毋論原已違規興建土地,其事後為辦理補照等相關法定程序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等,均須依規核算回饋金」(正本諒達)。據此,本案請依前揭函文內容辦理。
正本:臺北縣政府農業局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81742087.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504
最後更新日期:200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