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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1/22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61601360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轉貴府96年1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60017042號函辦理。
二、有關開發面積之認定,本會曾以93年3月25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730088號函以: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書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面積總和。
三、檢附本會93年3月25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730088號函影本1份。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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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