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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2/20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60173078號 一、復貴府96年12月20日北府農林字第0960838737號函。
二、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則該水土保持處理之行政程序係屬終結,合先敘明。
三、本案如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完成,貴府是否已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請查明釐清後,依據本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釋之適用基準日,審慎衡酌是否有本回饋金之適用。
四、另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繳交本回饋金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本會前於96年4月18日農授林務字第0961740525號函釋是否免繳之適用疑義,併請查明逕復。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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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