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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1/21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70100735號 一、復貴局97年1月2日北農林字第0960844117號函。
二、本會前曾針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基準日、新舊案之認定等疑義,分別以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及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釋有案,貴局欲援引比照92年之個案案例,核有未洽。請查明○○公司提送該山坡地開發案件之申請掛件日、是否領得完工證明書等情,審慎衡酌是否有相關函釋之適用。
三、至本案○○公司有無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紀錄,得以適用本辦法第8條第4款不重複收繳之規定,併請查明逕復該公司。
正本:臺北縣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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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