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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2/25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71650914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內政部營建署97年1月29日營署都字第0972901693號函辦理暨復貴府96年10月31日府農林字第0960367311號函。
二、本案該公司全然以土地捐贈,未有繳納代金,得否審認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1節,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函復:「捐贈綠地及綠化步道用地面積4,699.74平方公尺之土地,具有回饋性質,應屬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以避免重複回饋。」,是以,本案免再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三、另本案既經內政部營建署審認有農發條例之適用,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5款免繳交回饋金之規定:「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免再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立法院許委員榮淑辦公室、本會法規會、本會企劃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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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