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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7/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11088號 一、復 貴府97年6月23日府農林字第0970092540號函。
二、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工程中止逾2年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貴府表示本案係87年1月13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88年5月31日核備准予停工,○○公司於97年5月7日申請復工云云,顯示工程中止已逾2年,為釐清○○公司申請復工是否為87年1月13日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請先查明復知案內計畫是否廢止或仍存續有效。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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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