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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7/23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71611572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府97年6月27日府農育字第0970094560號函辦理。
二、參照本會95年2月24日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函示內容略以:「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生效日後,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且其水土保持計畫於主管機關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日期後核定者,須依據本辦法繳交回饋金」。據此,本案應以提送興辦事業之申請掛件日。作為判斷是否須收取回饋金,而非以教育部95年4月11日台高(四)字第0950049882號函轉○○大學之水土保持計畫送交貴府審查日為判斷時點,合先敘明。
三、本案依貴府來函說明三略以「本案係於修正前教育部以95年4月11日台高(四)字第0950049882號函送水土保持計畫向本府申請…」等語,即其申請掛件日期若為本辦法訂定發布施行後,且於本辦法96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應適用89年11月30日發布之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以「開發面積」計算回饋金。至於開發面積之計算,請貴府逕行參酌本會93年4月14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6727號函示內容「開發面積之計算,為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開挖整地面積總和,不包括無開挖整地之法定空地」辦理。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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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