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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9/1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71613152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府97年7月24日府農林字第0970235376號函辦理。
二、經查「龍潭渴望園區計畫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合計總面積865,171平方公尺),貴府前以86年7月28日86府農保字第145947號函核准其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嗣後於開發案範圍內之部分建築用地上申請新建廠房工程(計畫面積3,944平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亦經貴府於97年1月14日核定。倘若「龍潭渴望園區計畫案」與「新建廠房工程案」之水土保持計畫係為不同需要而分別擬具者,依據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
0941741229號函示「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日後於相同範圍內因另有需要,再次擬定水土保持計畫,應為不同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副本諒達),則為不同案件。
三、本案宜請貴府先審視「新建廠房工程案」與「龍潭渴望園區計畫案」是否屬於同一案件,倘若係屬不同案件,則「新建廠房工程案」為另一案件,與「龍潭渴望園區計畫案」無償捐贈土地無涉,無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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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