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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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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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股份有限公司97年於貴轄復興鄉高遶段○○○地號等21筆土地申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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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9/10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71614163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97年8月11日府農林字第0970259624號函辦理。

二、參照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內容所示「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日後於相同範圍內因另有需要,再次擬定水土保持計畫,應為不同案件,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副本諒達)。就貴府所附資料中,○○○○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申請之水土保持計畫為「申請第二期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案」;另該公司於97年申請之水土保持計畫為「桃園縣復興鄉高遶段○○○地號等21筆土地道路清理維護工作『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倘若該公司係因不同需要而分別擬具之水土保持書件,則屬於不同案件,均應繳交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本案宜請貴府就具體個案並參酌上開函釋內容,釐清是否屬於不同案件。另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因89年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而繳交之回饋金46,040元,惟據查貴府於91年6月20日始公告乘積比率,為何貴府卻以90年9月20日90府地用字第173892號函請該公司逕洽貴府農業局辦理回饋金繳交事宜,請貴府一併查明。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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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74 最後更新日期:200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