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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10/02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70151419號 一、復 貴府97年9月10日府農林字第0970299053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免繳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因本案涉及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宮籌建委員會已繳交貴府核處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即有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至於貴府詢問本案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以變更編定面積之百分之六十,作為計算應繳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而其餘變更編定面積之百分之四十是否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一節,因該辦法所訂之面積比例,係作為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計算基礎,不宜混淆認為同一申請案應按面積比例分別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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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