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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11/10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70159012號 一、復 貴府97年10月17日府授產業農字第09707066700號函。
二、有關外交部97年10月13日外北協行字第09758038760號函表示,○○○○○○○○辦事處係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台代表機構,屬「駐華外國機構及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所稱之駐台外國機構。依該例第5條第6款之規定,外國駐台機關所有之房舍,概免繳納中央及地方之稅捐及相關費用乙節,由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性質上係屬「特別公課」,是否為「稅捐及相關費用」所含括之範疇,宜請外交部釋示,倘包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即可免繳。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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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