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7/11/24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71741482號 一、復貴府97年10月24日府農自字第0970249549號函。
二、查本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據此,農地遭受天然災害而整地行為,倘若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仍有本辦法第3條規定之適用。
三、另本會已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對於符合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農業整坡行為,增列為回饋金免繳對象,並陳報行政院核議中。俟本辦法修正草案核定後,應可解決甲仙鄉公所之反映之問題,併此敘明。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71741482.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67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