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屬於公告偏遠地區依法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者,是否可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屬於公告偏遠地區依法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者,是否可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文日期:099/01/28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91601612號 一、復 貴服務中心99年1月18日新字第0118號函。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須「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始得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本案並未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爰無法適用該款之規定。 正本:○○○地政服務中心 副本:本會企劃處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91601612.pdf 法規基礎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農業發展條例 回列表 瀏覽人次:76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