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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3/2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653003號 一、復 貴府99年3月17日府農育字第0990059435號函。
二、查本局94年3月7日林造字第
0941603924號函說明二略以「...爰貴府公告乘積比例後,毋論原已違規興建土地,其事後為辦理補照等相關法定程序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及為新建寺廟工程所提送之水土保持計畫等,均須依規核算回饋金」。是以,本局99年3月11日林造字第0991604734號函後段所述,係指建物興建及申請補發建築執照而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均在貴府公告乘積比率前始無須繳交回饋金。
正本: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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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