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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1/18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91740090號 一、復 貴府98年12月14日府水保字第0980491116號函。
二、查本會97年4月9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0525號函說明一敘明「於山坡地範圍內未經申請而擅自開發之違規行為,除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處以罰鍰外,應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此外,如已開發完成,達到使用目的者,宜輔導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正常程序提送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以維護程序及實體之完整,並落實水土保持法之立法精神…」。據此,依前開函說明一前段規定,地方政府倘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對違規地點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係為維護該地區安全之行政處分,尚非屬依法申請水土保持計畫之案件。
三、貴府所指之「改正計畫」,究屬上開函說明一前段規定之行政處分,抑或係輔導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正常程序提送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宜請貴府釐清。倘屬於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相關規定,核處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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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