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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3/09/24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0930144750號 一、復貴府93年9月15日北府農輔字第0930639112號函。
二、農會法第2條:「農會為法人」,又同法第1條:「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另同法第4條第1項規範農會任務計有21項,充分顯示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性質;而同條第2項規定,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現行作法仍沿用內政部86年3月8日台(86)內社字第8606277號函公布之「農會依農會法第4條第1項所定任務舉辦之事業免稅範圍」為準,該免稅範圍規定,農會依農會法第4條第1項所定任務之事業所得,有關提列事業公積、法定公積、公益金、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及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均免徵所得稅,與一般營利事業需徵取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所不同。此外內政部86年9月25日台內社字第8682411號函發布「基層農會章程範例」第50條規定,「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綜結上述,農會應屬非營利事業之公益社團法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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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