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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89/01/20
發文字號:(89)農林字第890102961號 一、復貴府八十九年元月十二日府農林字第八九○○○○三五三一號函。
二、如因政府執行公權力徵收土地,致林農無法繼續撫育管理造林木,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本案已領取之獎勵金得不予收回。
三、請貴府於受理申請獎勵造林時加強審核,經已規劃做為道路或公共設施之預定地排除,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情形,造成國土資源浪費。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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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