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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3/13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1603943號 一、復貴府96年3月2日府農林字第0960064625號函。
二、本案據貴府來函說明三敘明,水土保持計畫(以下簡稱水保計畫)經94年3月17日核定有案,應先釐清94及96年度有無重複核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三、茲因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業經本會96年3月1日農林務字第0961740228號令修正發布,依據第9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受理之案件,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計算。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繳交義務人者,依有利於繳交義務人之規定計算。」,於釐清無重複核處之疑慮後,本案即屬修正前受理之案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是以,本案96年度變更之水保計畫與94年度核定之水保計畫面積、範圍如均無變動,應以核定94年度水保計畫時之開發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予以計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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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