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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1/08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0951710918號 一、奉農委會交下貴府95年11月3日府農林字第0950137621號函辦理。
二、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對林地之範圍規定以:「‧‧‧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故是否為林地之認定應請貴府秉地方情形審酌辦理。
三、有關貴府所提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撥用時是否應核發核准書件乙節,如該用地經貴府認定係屬「林地」時,則必須依該細則第8條規定由管理經營機關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函送本局同意後辦理出租、讓與或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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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